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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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的财务管理一、财务融资管理思路应深度融合供应链金融思维管理供应链管理是对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即三流进行系统化设计、规划和控制,达到高效运作协同从而提升企业竞争力。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注:财务人员要努力将单纯的成本管理、融资管理、传统思维理念必须向充分利用企业的财权资源配置以系统化的供应链管理思维转变。以高效运营的供应链提高企业竞争力创造企业最大收益的财务管理转变。财务人员要学会充分利用供应链金融来进行财务管理。供应链它不仅是一条物流链、信息链、资金链,而且是一条价值增值链,能给相关企业都带来收益,要深深知道应付账款也能创造利润。二、传统行业可尝试寻求与互联网平台对接的融资管理核心企业和上游供应商之间普遍存在账期,如何在供应链金融上打开突破口并且开发出新的创收渠道,成为每个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少国内平台已经开始对接传统企业,寻求供应链金融的突破。基本是通过云平台打破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信息化沟通障碍,协同采购方和供应商快速高效融合,管理从招投标、询比价、订单、物流、财务对账、外协、VMI等各种业务,联合一起打造端到端跨企业间的极速供应链。实现核心企业收益最大化,高效满足供应商融资要求。三、传统供应链企业如何进行供应链融资主要有以下几种融资模式:(1)上游企业N+1保理融资:为核心企业增加供应商稳定性,赚取资金方提供的返利。(2)下游1+N保理:填补账期,改善核心企业现金流,实现上市企业应收账款出表。(3)1+N订单融资:解决下游客户资金压力,扩大销售,增加客户黏性。融资示意图如下:四、企业如何利用供应链融资管理可采用保兑仓模式:譬如A公司是一个一个规模较小的4S店,经销B厂商汽车品牌。因C银行与A公司4S经销店销售的品牌汽车B厂商开展业务合作,B厂商与C银行约定采用汽车金融网项下的保兑仓操作模式。由于4S经销店处于规模扩张期,有很强的资金需求,遂与C银行合作做如下融资方案:1)C银行与B厂商、A公司签订三方协议;2)C银行与4S经销店签订授信合同、银行承兑汇票协议;3)4S经销店向银行提供所需材料并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4)4S经销店提供与品牌厂商B公司的订单合同;5)4S经销店存入首笔约定比例保证金,银行核准后就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厂商;6)B厂商向4S经销店发车,金额与首笔保证金额度相匹配。7)4S店陆续存入保证金,B厂商将根据银行的指令继续向4S经销店配送金额对等的车,直到票据到期解付;8)如票据到期未解付,由B厂商垫付相应融资款。因金融方案,4S经销店销售规�:退俣冉弦酝蠓岣�。五、供应链融资管理对于企业的意义意义体现在:(1)有助于核心企业上下供应链资源企业的合作门槛。(2)有效提高资金利用率,提高应收款周转率。譬如在货物分销环节,金融机构采用货权质押,可为分销商预付采购资金,加快核心企业的资金回笼,提高应收账款周转率。(3)由于供应链金融引入第三方物流,使得物流企业产生货权质押监管收益,拓展了物流的增值收益空间。六、供应链金融的风控管理传统供应链金融在风险控制看重以下三个方面:1)是核心企业及担保。2)是动产抵押或应收/预付款质押。传统供应链金融强调,取得供应链融资的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必须提供传统供应链金融资金提供方接受的仓单、存货、应收款或预付款抵押或质押,否则,即使该供应链的核心企业实力强大,在该供应链中的上、下游企业都不会获得融资。3)对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的跟踪。高清录播,详细案例讲解,点击了解课程详情 学习1500+实操课 在线答疑 大咖直播 100份资料 多行业实训软件,点击课程 推荐文章 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核算与管理(三)
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 为了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的免税管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货物从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依法纳入税务管理,如实申报纳税。 三、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符合上述免税管理规定的出口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四、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直达服务的代理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物流企业、邮政快递企业等)按规定在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中录入商品名称等信息,被海关、外汇或税务部门发现为虚假或内容不实(包括申报不符或申报不实),主管税务机关除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外,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告知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其使用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 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执行。 六、经国务院批准的综试区,其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的出口信息登记功能经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验收后,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执行本公告规定,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七、未纳入本公告规定的其他货物出口事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所称 综试区 ,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是指在综试区注册的,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本公告所称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 ,是指以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9610 (全称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简称 电子商务 )办理直达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本公告所称 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 是指由电子口岸搭建,实现企业、海关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的平台。 九、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8年12月18日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一、政策实施背景 为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的免税管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等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条件。 (二)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依法纳入税务管理,并如实申报纳税。 (三)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符合上述免税管理规定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时限。 (四)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或代理企业发生违规行为的后续处理。 (五)明确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的出口信息登记功能经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验收后,执行本公告规定的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六)明确未纳入本公告规定的其他货物出口事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广东省全面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