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会计实务_会计学习内容详解第三百五十一页详情
在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到底哪些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哪些增值税发票不可以抵扣,困扰许多房地产和建筑企业的财税负责人员,本文正是为了消除以上困惑。一、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基于此规定,票款不一致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二、 对开发票 不能抵扣进项税金(一)对开发票的涉税风险所谓 对开发票 是指一购货方在发生 销售退回 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行为。部分纳税人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 销货退回 问题只是等于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 卖回 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用发票对开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其实质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法律并无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二是用发票对开形式解决销货退回问题,从操作目的上看购销双方并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从实质上看也不造成税款流失的客观结果。上述纳税人的认识是错误的。1、在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实行对开发票有可能增加税收负担。《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所以,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将会被重复计税。2、 对开发票 将面临税务局的�?钅伤叭巳绻茨馨垂娑ǹ吆熳址⑵�,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3、没有货物往来的发票对开可能被视为虚开发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明确,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完成总机构分配的销售收入考核指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开,由于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符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特征,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4、要多缴纳印花税使企业增加税收负�:蜕俳赡善笠邓盟岸獾剿拔窕榉缦�。《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购销合同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发票对开是企业视为自身新增加了一笔销售行为,如果书立合同,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应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对比销货退回的正常处理,给纳税人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如果不按时缴纳,还可能受到处罚。发票对开是企业通过对开发票,新增加了一笔销售收入,虽然对增值税没有影响,但是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多种扣除项目,有许多费用扣除项目以销售收入为基础。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按虚增后的销售收入计算费用扣除,就会造成多扣除,少计应税所得的结果。纳税人在将销售退回变更成销售虚增销售收入的同时,也增加了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金额。如果因多计收入而增加的扣除金额被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是人为造假时,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对纳税人进行处罚。(二)控制策略:销货退回应开具红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发生退货业务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 认证相符 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三、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过渡期间的三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七种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 材料一批 、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 材料一批 、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二)获得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因此,建筑企业购买的沙、石料,如果是从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采购的,则建筑企业只能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金。(三)购买职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和运输费用中含有的进项税金(例如,工地上被小偷偷窃的钢材、水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建筑施工企业自建工程所采购建筑材料所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六)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开发产品,例如商铺、商场、写字楼自己持有经营,以上开发产品所耗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劳务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七)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基于此规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责任编辑:泥巴姐 一般纳税人跨市县迁移 未抵完的进项税额怎么办
一、不同会计处理方法比较 (一)全部作为销售处理 这种处理方法是指对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于发生当期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结转销售成本。这种处理方法的优点在于保证了增值税和所得税足额缴纳,而且简便易行。但也存在较严重的缺陷:一是使 主营业务收入 、 主营业务成本 等账户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大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会为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入,如果将其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将使 主营业务收入 、 主营业务成本 等账户虚增,违反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本原则,且误导了信息使用者。二是没有真正理解《》有关条款的含义。目前持有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笔者认为此条款的含义,仅在于规定企业对以上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有关所得税,保证企业及时足额纳税,并非规定以上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应确认收入。 (二)全部按成本结转 这种处理方法是指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在发生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简单,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即虚减当期收入和本年利润,导致与销售收入、本年利润相关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等失灵;另外,由于本年利润虚减,导致所得税税基减少。对于应作为会计销售而只按成本结转的视同销售,如果在年末计算所得税费用时,未按其计税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难以保证这些业务按收入足额纳税。 (三)区分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 这种处理方法是将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对于会计销售,应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应税销售,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是按成本结转,并根据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克服了(一)、(二)方法的不足,较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准确区分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根据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作正确的会计处理对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很重要。 二、分类及其会计处理 (一)形式和实质均为销售的行为 代销行为包括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都以销售实现为目的,以货物所有权及其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的转移、相关经济利益的流人为标志,确认和计量收入。代销行为又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其涉税会计处理方法视不同代销方式而异。 (1)视同买断。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这种销售方式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能否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双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实际的购销活动没有实质的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条件时,双方应分别确认相关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借记 银行存款 等,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 、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将来受托方未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于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予以确认;受托方则在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出代销清单。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时:借记 银行存款 ,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 、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借记 主营业务成本 ,贷记 受托代销商品 ;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借记 应收账款 受托方 ,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 、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借记 主营业务成本 ,贷记 发出商品 。 (2)收取手续费。对于受托方而言。收取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所以受托方在商品实际销售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手续费确认收入。委托方则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实际销售代销商品时:借记 银行存款 ,贷记 应付账款 委托方 、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受托方在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记 应付账款 委托方 ,贷记 银行存款 、 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 。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借记 应收账款 受托方 ,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 、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借记 主营业务成本 ,贷记 发出商品 ,借记 销售费用 ,贷记 应收账款 受托方 。 二)形式不为销售,但实质为销售的行为 这种实质上的销售行为分三种情况: (1)实行统一核算的两个机构之间移送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在同一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两个机构统一核算的情况下,是否视同销售关键在于是否 用于销售 。根据相关规定, 用于销售 受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行为,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移送货物的一方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异地接受方符合条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一是移货方移送产品时:借记 应收账款 ,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 、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借记 主营业务成本 ,贷记 库存商品 移货方 。二是受货方收到移送的产品及专用发票时:借记 库存商品 受货方 、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记 应付账款 移货方 。如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移送产品不属于 用于销售 ,移货方不用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产品实际对外销售时,再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受货方只做货物进、销、存仓库保管账,不做涉税的会计处理。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但实际上与将货物出售后,以取得的货币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没有实质区别。因此,应作为销售处理。即在货物分配的当天,企业应按照分配货物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分配货物时:借记 利润分配 现金股利或利润 ,贷记 应付股利 ;确认收入时:借记 应付股利 ,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 、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时,借记 主营业务成本 ,贷记 库存商品 等。 (3)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9号 薪酬》应用指南的规定,这种行为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因此在货物移送时,应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移送货物时:借记 应付职工薪酬 ,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 、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时:借记 主营业务成本 ,贷记 库存商品 等。 (三)形式和实质均不为销售的行为这种销售行为分四种情况: (1)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此时,货物的所有权仍在企业,并未发生转移,只是资产实物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因此,并非销售业务,不能确认收入。但应在货物移送时,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借记 在建工程 等,贷记 库存商品 、 应交税费 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等。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此时,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已转移,但企业取得的仅是股权证明,而非现金或等价物,未来投资收益能否实现、投资能否收回,实际上取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这类业务并非销售业务,不能确认收入,但在货物移送时,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投资方投资时:借记 长期股权投资 ,贷记 原材料 、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资本公积一溢价 等;被投资方收到投资时:借记 原材料 等,贷记 应交税费 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实收资本 。 (3)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这种行为应视为非销售活动的无偿赠送业务,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发生转移,但企业不仅没有取得资产或抵偿债务,反而发生了一笔费用。因此,不能确认收入,但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借记 营业外支出 ,贷记 库存商品 、 应交税费 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等。 (4)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这是货物在企业内部领用,属于资产形态的转变,不能确认收入。但在货物移送时,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借记 固定资产 等,贷记 库存商品 、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等。 【】 责任编辑:冠 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探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