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考下中级会计师还可以考什么
我单位是一家新成立的拍卖行,下个月将举办首次拍卖会。请问,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拍卖收入应如何计算纳税? 近日,吉林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一拍卖行会计的咨询电话,咨询员小白作出了答复。 拍卖行为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涉税行为。就拍卖标的而言,有拍卖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行为,有拍卖文物艺术品类以及各类财产物资等动产行为,还有一些单位或个人的自主拍卖行为,如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电信部门拍卖手机、电话等的 吉祥号码 等。常见的企业整体转让拍卖亦可按以上分类拆分为不动产拍卖和动产拍卖两部分。 拍卖取得的涉税收入主要分为标的物拍卖价款和佣金收入两部分。对取得的涉税拍卖收入应如何计算纳税,国家对此有明确的税收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869号)第二条规定,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梢运�,这是对拍卖行为中涉税征收的基本规定。具体来说,可以区分以下情况进行涉税处理: 拍卖行取得拍卖收入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第一条规定,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于应税货物,买受人支付的佣金已连同拍卖价款计缴增值税;若是代执法部门拍卖罚没动产,须向国税部门申请或减免增值税并获批复后,仅对买受人支付的佣金计缴增值税。 2.营业税。《》第五十六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及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二条规定,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因此,拍卖行受托拍卖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人按规定需要缴纳营业税;拍卖行拍卖不动产向委托人及买受人的收取佣金,分别按5%征收营业税;拍卖行拍卖动产向委托人收取的佣金,按5%征收营业税。 其他部门取得拍卖收入的税务处理 1.电信部门拍卖手机、电话等 吉祥号码 ,按 邮电通信业 缴纳营业税。 电信部门在提供电信劳务时,往往对某些吉祥、易记的电话号码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转让。这种行为仍属 邮电通信业 的征税范围,其营业额为拍卖收入及其他收入的全额,不得从中作任何扣除。 2.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不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这两种行为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3.土地管理部门以拍卖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此种形式广泛存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中,但这种土地使用权拍卖行为属于土地出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4.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包括拍卖行为)不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 个人财产拍卖行为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7〕38号)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所得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冠 略论现代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3月13日,国务院发布《》(国发〔2015〕11号),取消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事项。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作为过渡性管理规定。法规太抽象,给大家综合一下: 审批 变 登记 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特别提示考虑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特殊性,18号公告要求,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实际工作中应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等相关政策要求。无固定场所也可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2号令)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暂停执行,因此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就不再作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前置条件。另外,作为一般纳税人资格条件的会计核算健全程度问题,在18号公告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中也明确要求 会计核算健全 项目由纳税人在填表时进行勾选承诺。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特别提示这里的 规定标准 ,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 营改增 试点中规定的销售额标准。 有关政策规定 主要包括: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文件印发),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再实地查验登记制下,取消了实地查验环节,当然不再要求制作查验报告。18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审批制下,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第一款)特别提示18号公告提及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提示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请于具体期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或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逾期仍不办理的,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生效日期可自选登记制下,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当月1日或次月1日作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制下,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别提示18号公告涉及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不仅适用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适用于 营改增 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程序有调整登记制下,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需要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审批制下,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特别提示由于时限较审批制减少了一半,建议纳税人在超标当月及时调整业务模式做出准备。管理办法待发布目前发布的18号公告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基本程序进行了明确的同时,暂停执行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条款,并提示将对《办法》相应条款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请大家关注新《办法》的出台。【】 责任编辑:泥巴姐 补发工资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