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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现金支票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出台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 据调查得知,无论是小微企业主还是财务人员,对税收优惠政策缺乏了解、关注度不够,而没有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对此,网校总结了小微企业应该如何预缴所得税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步:如何预缴主要看上年度是否属于小微企业。 如果上年度不是小微企业,则不管本年度是否属于小微企业,须先按25%税率计算预缴;如果上年度是小微企业,则参照本文第二步进行操作。 操作提示: 上一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可以在年初知晓,但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往往在汇算清缴后才能确定。 汇算清缴期限为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上一年度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最迟可能在5月31日才知晓。 而本年度的预缴即使按季度预缴,也需在4月15日前办理,因此,第一季度预缴时,企业通常只能依据上一年度预缴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判定。 就2014年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是4月18日颁布的,企业已完成了第一季度的预缴,可能在预缴时没享受最新的扩大范围减半优惠政策。多预缴的税款,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或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多缴的税款可以退还。 第二步:预缴税款需根据征收方式而定。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一般又分为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1)定额征收。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期(月或季度)预缴。 (2)定率征收。不仅要看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大于10万元,还要看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是否大于10万元或30万元。 ①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万元:适用20%的税率,不能享受减半优惠; ②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10万元,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小于或等于10万元:适用20%的税率,而且享受减半优惠; ③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10万元,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大于10万元:适用20%的税率,停止享受减半优惠; ④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大于30万元:已不属于小微企业,停用适用20%的税率,适用25%的税率。 (3)查账征收。 ①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由于预缴税额依据是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因此要看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大于10万元。如果大于10万元,则按20%税率计算预缴;如果小于或等于10万元,则不仅适用20%税率,还可以享受减半优惠。虽然今年的经营状况很可能与去年不一致,但预缴时不予考虑,年度终了汇算清缴再多退少补。以按季度预缴举例: 例1,去年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今年每季度预缴所得税12 4 20%=0.6(万元); 例2,去年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今年每季度预缴所得税8 4 2 20%=0.2(万元)。 ②按实际利润额预缴:同定率征收方式下的操作。 操作提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数是逐月(季度)增多的,很可能上月(季度)可以减半计算预缴,而下月(季度)就不能减半了;上月(季度)适用20%税率,本月(季度)却要适用25%税率。 假设某小微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根据实际利润额按季度预缴,上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今年预缴情况如下: 第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累计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应预缴所得税4 2 20%=0.4(万元); 第二季度: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应预缴所得税12 20%-0.4=2(万元); 第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累计应纳税所得额22万元,应预缴所得税22 20%-0.4-2=2(万元); 第四季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2万元,应预缴所得税32 25%-2-0.4-2=3.6(万元)。 企业第二季度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超过10万元,停止减半征收优惠;第四季度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2万元,超过30万元,停止低税率(20%)优惠,改用税率25%.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小微企业也可能年度中间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方面发生变化,从而不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就要停止低税率优惠,按25%的税率计算预缴税款。对此,大家还有什么样的想法和问题,欢迎大家进入论坛讨论。【】 责任编辑:麦穗儿

      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哪些项目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八)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十)随军家属就业。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十三)失业人员就业。 (十四)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十五)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 (十六)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十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十八)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责任编辑:泥巴姐 新注册企业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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