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什么是纳税信用?
政策归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第六条第(二)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六条第(三)项: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六条第(四)项: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常见问答 1.企业既销售货物又提供服务,季销售额总计超过9万元,分别核算不超过9万元,是否可以享受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企业季销售额总计不超过9万元,其中含代开专用发票收入,应如何享受优惠? 企业符合小微的标准,其收入中代开专票收入不得享受,其剩余的自开或无票收入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3.差额征收企业是按照差额前的销售收入确定是否享受小微优惠还是按照差额后的销售收入确定是否享受小微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4.实际申报所属期不足一个季度如何确认收入区间?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例如小规模企业11月注册登记并添加税种,申报时所属期虽为20161001-20161231,但企业实际应按照11-12两个月收入6万的标准享受小微。 若企业在11月1日起转为一般人,要按照季度初改为按月申报,企业此时需补报一个所属期为20161001-20161031的小规模申报,此时应该按照月收入3万的标准享受小微。相关推荐:【】 责任编辑:小泥鳅 汇算清缴又有两个新政策出台 不清楚可能要吃大亏
2019年4月起执行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于今年初得到了延续。但部分纳税人在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对怎样计提抵减额、如何进行合规申报等实操问题还并不完全清楚。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具体的纳税申报过程吧。案例:A设计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度共实现销售额1000万元(不含税,下同),其中境内设计服务实现销售额400万元,跨境设计服务(适用跨境零税率)实现销售额200万元,不动产出租实现销售额200万元。2023年5月共计实现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10万元,进项税额6万元(其中专门用于跨境设计服务的进项税额2万元),上期留抵税额3万元,上年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1万元(此外无其他事项,2023年1月—4月均未产生进项税额,2023年以来暂未享受过加计抵减政策)。根据现行规定,A公司应该分三步,准确计提抵减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01第一步,判断条件根据A公司上年度相关业务销售额的占比情况,确定是否属于可以享受加计抵减优惠的行业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明确,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据此,A公司2022年度提供现代服务的销售额占比为(400+200+200)÷1000×100%=80%,超过50%,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财税1号公告)的规定,可以作为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02第二步,准确计算根据财税1号公告、39号公告,A公司作为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具体计算公式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加计抵减政策仅适用于国内环节,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因此,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须剔除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就是说,5月,A公司当期进项税额中专用于跨境设计服务的2万元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实际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为(6-2)×5%=0.2(万元),加上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1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为1+0.2=1.2(万元)。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为10-6-3=1(万元),小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2万元,故实际抵减额为1万元。抵减后的应纳税额为1-1=0(万元),加计抵减余额为1.2-1=0.2(万元)。03第三步,纳税申报由于A公司是2023年度首次确认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须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声明》。在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时,“加计抵减情况表”填写“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其中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10000”,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2000”,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0”,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填写“12000”,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填写“10000”,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2000”。建议纳税人在享受优惠时,一定要正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注意区分适用主体,减少涉税风险。纳税人如果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已超过50%,则可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10%的加计抵减政策;如果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5%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醒的是,加计抵减政策是一项阶段性税收优惠,目前优惠期限为2023年全年。更多推荐: 免征、暂免征收个税!这21种情形要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