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CMA必背知识点:转移定价
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开展网上办理划缴税款三方协议的通知沪国税发〔2018〕46号各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自贸区)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 根据《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通过互联网方式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7〕145号)、《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纳税人签订 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 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税发〔2016〕88号)有关工作安排,本市将进一步推进通过互联网方式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以下简称 三方协议 )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签订三方协议实现方式 纳税人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录入三方协议信息后,可通过两种方式验证生效: 一是纳税人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将协议电子信息经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系统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中的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 TIPS ),发送至相关开户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对纳税人账户名称和账号等协议信息进行核实保存后,将协议签订回执信息通过TIPS向税务机关反馈。此方式以下简称 全程网签 。 二是纳税人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打印三方协议(一式二份)并加盖印鉴送开户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手工录入协议信息后,纳税人在网上办税服务厅中完成协议验证。此方式本市已实现。 二、三方协议电子信息确认 纸质三方协议由纳税人、税务机关、开户银行三方签章确认协议的有效性,实现全程网签三方协议后,协议三方通过电子信息确认协议的有效性。税务机关做好纳税人身份认证工作,做好纳税人名称与缴款单位名称一致性检查;开户银行做好授权划缴税款账户合规性检查(见附件);纳税人按照 谁发起谁负责 的原则对电子协议信息负责。纳税人已完成全程网签且协议有效的,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纸质三方协议,生效的电子三方协议与纸质三方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网上办理三方协议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稳步推进此项工作。 (二)各联网商业银行要密切配合,做好系统改造、联调测试和部署实施等有关工作,有效扩大全程网签的银行范围。具备实施条件的商业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开通申请。 (三)各区税务局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引导工作。 (四)各区税务局、各联网商业银行要及时发现和解决网上办理三方协议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跟踪和反馈。 (五)全程网签具体启用时间和商业银行名单以上海税务网站纳税提示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授权划缴税款账户合规性检查 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18年5月17日 附件授权划缴税款账户合规性检查 网上签订三方协议时,商业银行采用全程网签受理方式的,对税务发送TIPS验证报文的付款账户账号、户名、是否签约等关键信息进行判断,做好以下扣款账户合规性检查。 一、检查协议是否存在 依据 协议书号 ,对银行端存量的有效三方协议进行检查:若已存在,反馈 该协议已签约 ;若不存在,则进行下一步检查。 二、检查协议是否重复 依据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付款账户 ,对银行端存量的有效三方协议进行检查:若已存在,反馈 该纳税人已签约此账号 ;若不存在,则进行下一步检查。 三、检查账号、户名正确性和一致性 依据 付款账户、缴款单位名称 ,对银行端付款账户或缴款单位名称进行正确性检查及一致性检查:若有误,反馈具体错误信息;若无误,则进行下一步检查。 四、检查清算行行号正确性 依据 清算行行号 ,对银行端维护的本行清算行行号进行正确性检查:若有误,反馈 清算行行号错误 ;若无误,则进行下一步检查。 五、个性化检查 根据本行要求增加的个性化检查,如付款账户状态是否异常、是否异地等检查,并反馈具体错误信息。 六、电子信息确认 以上检查无问题的,对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开户行行号 不做校验,完成签约电子信息写入银行端系统,实现全程网签三方协议。【】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广东省关于加强综服企业出口货物退 免税管理的公告
1月15日,吉林省通榆县地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县某公司财务科科长刘恒远购买了县毛革厂的一块土地,未申报缴纳契税。之后,刘恒远又将该处土地自行转让,也未缴纳土地转让环节的各项税收和个人所得税,而且,还故意签订虚假合同,逃避税务机关检查。 县地税局稽查局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稽查人员很快便找到了举报信中所提到的刘恒远。出乎意料的是,刘恒远对办案人员的检查竟十分配合,他坦承确有此事,并将早已准备好的土地买卖合同,交给了稽查人员。但稽查人员发现,在合同的购买人签名处,却清清楚楚地写着三个大字:陈海清。接着,刘恒远又拿出了一份土地买卖协议,在这份协议上,购买人陈海清变成了销售方,合同签订日期为2008年6月28日。 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陈海清在这一买一卖中,净赚利润10余万元,却没有缴纳一分税款。 稽查人员初步认定,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但是,在这两张合同上,却找不到与刘恒远有关的一丝线索。难道情况真的像刘恒远所说的那样,与他毫不相干?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买卖手续都应该由当事人自己管理,而这份合同为什么是由刘恒远保管的呢?稽查人员感到疑惑。 刘恒远似乎从稽查员的眼中看出了疑惑,忙解释道: 陈海清是我远在江苏南通的一个表哥,他自己开了一家小工厂,主要搞农副产品加工。2007年9月,他到东北来了解一下市场行情,恰好赶上这桩买卖,觉得地段挺合适的,就买下来了。因为南通离吉林太远了,我表哥才把这些合同全都放在了我这儿。 找不到主要的当事人,案件的查处陷入了僵局。但专案组并未就此放弃调查。在接下来的调查中,稽查人员发现,这两次土地交易,的确是有两个人参与过的,一个就是刘恒远,而另一个人是陈海清。据县运输管理所一位王姓工作人员说,当时二人的具体分工非常明确,刘恒远负责洽谈业务,陈海清只负责在相关文书、合同上签字。 但有一个疑问却始终在稽查人员的头脑中徘徊:这么大数额的业务,相隔又这么遥远,陈海清不可能就这样放心地把这么重要的业务,交给远在千里之外的表弟打点。那么,他会不会仍然停留在通榆县境内? 带着这样的疑问,稽查人员与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取得了联系,很快,稽查人员便将家住团结街5委3组的陈海清纳入了重点怀疑对象。 几天后,稽查人员见到了陈海清本人。简单说明来意后,陈海清的表现十分镇定,声称自己从未购买过任何土地。正当大家一筹莫展之际,稽查员小王突然对陈海清说: 既然你不是我们所要找的那个陈海清,那么,就请你在我们的询问笔录上签个字,证明自己所做的陈述都是真实的。 陈海清一听这话,立即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随后,稽查员小王将合同上的签名与笔录上的签名,同时送到了公安机关的痕迹物证检测部门。经鉴定,两份签名均出自一人之手,这个陈海清,正是稽查人员所苦苦找寻的那个人。 在铁证面前,刘恒远只好承认了自己所导演的这场偷税闹剧。原来,县毛革厂的土地确实是刘恒远购买的。为了不缴纳各种税费,他便让表哥陈海清代替自己在合同上签名,通过采取 我买地、他签字 的方式,企图偷逃国家税款。最终,不但依法补缴了各项税款、滞纳金7.9万元,而且,还受到了应有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冠 隐藏在珍珠项链里面的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