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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原材料的入账成本包括哪些?

    所谓的 甲供材 是指建设方(或称为甲方)基于施工方会购买劣质建筑材料从事施工的考虑而由建设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一种建筑工程现象。由于 甲供材 涉及到建筑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对甲方和施工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有鉴于此,笔者就 甲供材 中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定的应对策略。 一、 甲供材 的营业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 的营业税风险体现在施工方没有就甲方提供给其进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价格没有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由于 甲供材 中的建筑材料是建设方或甲方购买的,建筑材料供应商肯定把材料发票开给了甲方,甲方然后把购买的建筑材料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工程施工,在实践中,大部分施工企业就 甲供材 部分没有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而漏了营业税。例如,甲方与施工企业鉴定了一份100万元的 甲供材 建筑合同,假使甲方提供材料的价款为40万元,施工方提供的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施工企业向甲方开具的建安发票是6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如果开具60万元建安发票,则施工企业就是漏了40万元的营业额计算建筑业的营业税,应该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就没有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为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基于此规定,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 甲供材 ,但不包括建设方或甲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否则存在漏报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风险。 二、 甲供材 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 中的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 甲供材 部分的材料发票而不能够在税前扣除,从而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 甲供材 中的材料是甲方购买的,材料供应商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了甲方,在实践当中,施工企业基于营业税风险的控制考虑,往往会把 甲供材 中的材料价款和建筑劳务价款一起开建安发票给甲方进行工程结算。例如,一项100万元的甲供材合同,其中甲方购买的材料为40万元,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施工企业必须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进行工程结算,才不会有40万元材料款漏缴营业税的风险�?墒�,施工企业开出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必须按照100万元记收入,基于此,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没有40万元的材料发票成本,尽管实践当中,不少施工企业会凭从甲方领取材料的材料领料单和甲方购买材料发票的复印件进成本,但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当局是不认可材料令料单和甲方提供的材料发票复印件进成本的,因此,甲方需要多缴纳40万元乘以25%的企业所得税。基于以上分析, 甲供材 对施工企业来讲,企业所得税风险较大。 三、 甲供材 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针对 甲供材 中的税收风险问题,施工企业应该如何应对,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二方面来规避。 第一,施工企业不能与甲方签订纯建筑劳务的合同,因为,除了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是 甲供材 的营业税那是义务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例如,一份建筑合同,材料款为30万元,建筑劳务款为70万元,施工企业与甲方签订70万元的纯建筑劳务合同,这样的话,施工企业只收取了甲方70万元劳务款,开70万元的建安发票给甲方,按照营业税法的规定,材料价款30万元应缴纳的营业税,在实践征管中也存在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担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甲方也有连带缴纳甲供材的营业税的责任。 第二,施工企业应该争取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只有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施工企业才不会存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如果甲方不同意与施工企业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那施工企业该怎么办?我认为应该按照以下办法来操作:首先,施工企业与甲方必须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其次,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可以由甲方去选择材料供应商,有关材料采购事宜都由甲方去操办,但是,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盖施工方的公章而不能够盖甲方的公章;再次,材料采购款必须由甲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但是施工企业、甲方和材料供应商三者间必须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即施工方委托甲方把材料采购款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委托支付令;最后,材料供应商必须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施工方,然后由甲方交给施工方。如果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施工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形式上是包工包料的合同,实质上是 甲供材 的合同,这对于甲方和施工方双方来讲都没有风险,因为,材料是甲方购买的,消除了对施工方会购买劣质建筑材料的嫌疑,对于施工方来讲,没有以上分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 如果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一方面可以消除甲方对施工方会购买劣质建筑材料的顾虑,另一方面可以使施工方不存在以上分析的 甲供材 存在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但是,这种操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基于此规定,甲方如果与施工方签定包工包料合同,就不能要求施工方到甲方指定的材料供应商那里购买材料。然而,该条规定是基于建筑承包人(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签定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为保护施工承包者自行购买建筑材料而不受甲方指定材料供应商的干扰所进行的立法。如果施工方自愿放弃购买建筑材料而从中赚取材料差价的好处,与甲方达成协议按照以上分析的四个步骤进行操作,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合同订立原则,同时,对甲方购买材料部分依照税法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是合法合理的。因此,建筑承包人(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签定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只要施工方自愿放弃购买建筑材料而由甲方购买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相悖,可以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起到规避 甲供材 给施工方造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 责任编辑:zoe 供热企业收取采暖费收入的税务处理

        小王:房地产行业需要耗用大量水泥,可老师你为什么说房地产企业大量购买水泥不符合常规呢? 老师:你观察一下施工现场是否有水泥运输车进进出出? 小王:现在都是用商品混凝土,进出现场的都是混凝土搅拌车,再用泵车直接输送,现场水泥的使用都是拾遗补缺的。 老师:混凝土是由什么构成的? 小王:通常讲的混凝土是指用水泥作胶凝材料,砂、石作集料,与水(加或不加外加剂、掺和料)按一定比例配合,经搅拌、成型、养护而得的水泥混凝土,也称普通混凝土,广泛应用于土木工程。 老师: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水泥是制造混凝土的一种原料? 小王:应该是吧。 老师:既然这样,房地产企业实际需要的是混凝土,怎么会单独购买其原材料水泥? 小王:会不会先购买水泥,再委托加工呢? 老师:那也应该收到加工费发票啊。 小王:是不是可以理解为 甲供材 ? 老师: 甲供材 对应调整的是建筑业营业额。商品混凝土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小王:这样说来,房地产企业采购水泥确实有违常规。如果采购水泥并委托加工,还必须提供砂石,才能符合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同时应该收取加工费发票。 老师:是的。随着社会分工的专业化,混凝土、水泥预制件都是由专业化公司生产,过去的一些常规反而成为 反常规 了。 小王:是啊,建筑和建材的征税规定还真是复杂。 老师: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专业化生产也有优势,如混凝土公司在砂石、水泥等原材料采购上有较大的议价能力。 小王:可为什么会出现房地产企业采购水泥呢? 老师:这主要是和建筑市场秩序混乱有关,一方面,建筑企业大量存在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情况,就有了剩余 水泥 发票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目前搅拌站征管不到位,搅拌站以 水泥 发票作为混凝土发票开给房地产企业。 小王:看来其中隐含了巨大的税收风险。 老师:类似于采购水泥的情况,房地产企业采购粉煤灰、石膏等原材料,都有可能违背常规。 责任编辑:Sylar 2009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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