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如何写会计分录?
导读增值税,雁过拔毛的霸道税。上世纪50年代,法国税务总局局长莫里斯.洛雷设计了它。为了保证当年法国政府的财政收入,这位 天才 的税务官创造了这一新的流转税种。此税一出,税务征税更理直气壮了。不管企业挣不挣钱,只要做了生意就得交税。也不管生意做成后企业有没有收到回款,税一刻也不得拖延。增值税是上个世纪50年代由法国税务总局局长莫里斯。洛雷设计的,这个税从它被设计的那一天开始就招人骂。为什么呢?因为增值税是雁过拔毛的霸道税,只要做生意,只要有交易,就会征税。增值税的征收是鱼咬尾的模式,设计上就打压了偷漏税的空间,所以招嫉恨。增值税设计相对科学,围绕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空间很小,但依旧有方法进行税负管理。从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看,应纳税额=销项税 进项税。如果想让当期增值税少交一点,有两个办法:第一,让当期销项税小一点,第二,让当期进项税多一点。要对增值税进行税负管理,就应从这两方面入手。1、怎么让当期的销项税少一点第一,增值税按收入来计算销项税,增值税税率有多档,以前是13%和17%两档,现在增加了6%和11%两档。收入能否找出一部分适用低税率呢?如果能,就不要搅在一块不分开。混合销售切分不开时,税务默认按照高税率征收。如果我们能把高、低税率的收入拆分开,当期销项税自然会少一点。第二,税务对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这一卡脖子的办法。有一些纳税人想钻税务的空子,把公司产品用于员工福利和开拓市场,直接把它作为费用,这样可以吗?会计这么做当然行,但税务要视同销售。视同销售,企业非常痛心,明明不是收入,但还要为此交增值税,非常不划算。所以对于企业来说,避免出现视同销售,能直接减少销项税。第三,要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譬如,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免税,服务出口、货物出口免税。2、怎么让进项税多上去第一,选择供应商的时候,尽可能选择一般纳税人。尽量不要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一是小规�?赡芸涣俗ㄆ�,即便是在税务局代开专票,开出来的税点也比较低,对抵扣是不利的。另外,还要向员工灌输一个概念,索取发票时要尽可能拿增值税专票。第二,避免进项转出。进项转出是什么意思,指公司采购的商品没用用于应税项目,在这种情况下税务要求做进项转出。出现这种情况非常糟糕,进项税需要计入成本费用里边。所以企业要规划一下,尽可能不要出现进项转出的情况,把能抵扣的尽可能用于抵扣。第三,加速增值税专票回流。不要出现需要进项抵扣时,因为增值税专票没有及时拿到到而导致交税。第四,取得了增值税专票后及时认证。专票认证期限是180天,超过了这个天数未认证,增值税进项只能计入成本,进项税等于损失了。从销项税和进项税两个角度降税负,道理很简单,关键在于会计要把日常工作做扎实做细。(作者:袁国辉 经授权,尊重原创,来源:指尖上的会计)相关推荐:扫描下方二维码,快来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会计圈那点事儿 吧!一起分享干货!【】 责任编辑:泥巴姐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哪些修订
2008年10月,甲商场决定举行服装促销活动,并向其29家服装供货方发出要约,要约明确,促销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进场费、广告促销费、展示费、管理费及折扣折让等,由所有参与促销活动的单位按照一定的方法合理分摊。此次活动共有18家服装供货方应邀参加。促销活动结束,共发生促销费用23万元。根据当初要约中确定的分摊方法,商场将其中的21.6万元在18家供货方之间分别进行了分摊,自己也负担了1.4万元。对商场向供货方分摊并收取的21.6万元促销费用,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36号〕处理时,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按照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即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甲商场为各服装供货方提供了广告、展示、组织及管理等服务,所以,对分摊收取的促销费用应该按照该文件规定征收营业税。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按照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即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甲商场向各供货方收取的促销费用与各供货方所销售商品的销售额挂钩,即与销售额呈同增同减的变化,所以,对分摊收取的促销费用应该按照该文件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从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可以看出,判断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如何缴纳流转税有两个标准:一是看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无必然联系,二是看商业企业是否向供货方提供了一定的劳务。如果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了一定的劳务,则应该征收营业税,否则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结合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两种观点的焦点就在于第一个标准,即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无必然联系。什么是 必然联系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做了解释,即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 。那么,上述案例中,有这种必然联系吗?持第二种意见的人就认为,甲商场向各供货方分摊收取的促销费用与各供货方所销售商品的销售额成正比,即存在与销售额挂钩的必然联系。 为此,有必要认识此次促销费用形成和分摊的过程。商场首先要根据促销活动的时间长短、方式方法、规模大小等情况对活动费用进行预算,并在发出活动要约时告知各供货方需分摊的预算费用(注意,不是所有要约供货方都会应邀参加)。活动结束后,不仅要根据费用的实际发生额,而且还要根据各供货方销售额的高低以及愿意承担费用额的多少等情况对各自承担的费用作适当调整。 从费用发生的内容来看,主要有媒体广告费、活动组织费、模特表演费、折扣折让费、礼品奖品费等。商场在要约中需事先明确对各种不同性质费用的分摊方法和分摊比例,如广告费、表演费、奖品费由商场承担大部分,组织费、折扣折让费、礼品费等由各供货方按照销售额的大小分摊等。在具体计算分摊的费用额时,一般有如下规律:即每个参与活动的单位,不管其营业额的高低,基本上都要先分摊一定的基数费用(往往商场自己承担大多数基数费用),但基数费用额较小,主要是一些广告费、组织费、表演费、抽奖费等。也有极少数品牌档次很高的精品供货方不同意分摊,在商场为吸引顾客希望有高档商品参与促销的情况下,不得不认可此类较牛的供货方不分摊任何费用。对其他品牌的供货方(也包括商场自己),除了分摊一定的基数费用外,还要分摊剩余费用,为了公平合理起见,这时分摊费用的原则只能以各参与单位展区位置的优劣、面积的大小以及各自销售额的大小为依据,但销售额往往是主要依据,由于这部分费用额较大,而基数费用很小,分摊后自然就出现了销售额越大,分摊越多的现象,从而形成费用分摊额与销售额挂钩的感觉。但实际上,对各供货方费用的分摊完全是一个协商、谈判、摊派和讨价还价的结果,没有对哪一家供货方计算的分摊费用不考虑其他因素而仅考虑与销售量、销售额挂钩,或者仅是按照一个确定的比例和销售额计算出来的,销售额仅是影响分摊费用高低的重要因素之一。 而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所言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是指商家与某一家供货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并以一定的比例、金额、数量计算,此 一定的比例 是指商家与某一家供货方在销售该供货方的商品后,按照与销售量和销售额挂钩的原则,为计算返还收入而形成的一定的比例,这个比例根据各供货方的具体情况分别计算,是一对一的关系。但是,上述案例中的 比例首先是商场对众多供货方按各自销售额分摊活动费用而形成的,是一对几的关系,而这个比例又使得每一个供货方所分摊的费用与其销售额之间形成了水涨船高的规律,由于谈判结果的不同,各供货方最终负担费用与销售额的比例自然各不相同,但所负担的费用一般都会与其销售额成正比,这就形成了收取的分摊费用与销售额挂钩的错觉,但实际上这不是纯粹挂钩的结果,而是对多数供货方分摊的费用受众多因素综合影响后形成的一个规律性的比例,该比例明显有别于136号文所言的 一定的比例 。 从以上分析可知,案例中甲商场向各供货方收回的分摊费用,明显不属于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所规定的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的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 ,而是在向各供货方提供了一定劳务,并且发生了共同的促销活动费用后,对费用额进行分摊而收回的垫付资金,是一种对预先付出的补偿,所以不应按照对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但由于商场提供了一定的劳务,因此应该按照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责任编辑:newsoul 浅议我国涉外税收流失的治理对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