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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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概述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创造了一个无疆界的数字世界,以网络和电子商务为主要特征的新经济以不可争辩的事实席卷全球每一个行业,并重组着全球财富。电子商务是运用信息技术开展的商务活动,作为一种现代流通方式,电子商务不受时空限制,以及效率高、成本低、范围广的特点,在商务活动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行机制也对国际贸易关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电子商务是一种由计算机、通信网络及程序化、标准化的商务流程和一系列安全、认证法律体系组成的集合;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基础、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托的全新商务模式。与传统的交易手段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以下特点: 1、无疆界的交易市场。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拓展了国际贸易的空间和场所,缩短了国际贸易的距离和时间,简化了国际贸易的程序和过程,使国际贸易活动全球化、智能化、无纸化和简易化,它的出现,为企业界长期以来所构思的全球性产品、服务协调处理提供了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案。 2、虚拟的交易平台。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电子商务这一全新的商务模式得到空前的发展,由数字化技术支持的互联网平台构成电子商务主体活动的一个虚拟空间。大量的贸易活动和信息传递在网上进行,消费者可以足不出户完成购物的全过程,既方便又提高了效率。据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调查,2003年全球网上贸易额达到1.5万亿美元,占全世界贸易总额的20% 25%。这一数据表明,在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的应用正呈迅猛发展之势,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电子商务在我国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及存在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开展电子商务是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国际贸易数据交换和开展国际贸易业务活动。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系统涉及国际贸易的各个方面,由于它是在Internet网络上进行的,因此网络成为其最基本的构架。参加国际贸易活动的进口方、出口方、海关、商检、保险、运输方、直接消费者、银行或金融机构都要在因特网中密切结合起来,共同从事在网络环境下的电子商务应用。并且为了顺利完成整个交易过程,需要建立国际贸易电子商务服务系统和通用的电子商务交易支付方法和机制,还要确保交易各方都能够安全可靠地进行全部进出口贸易活动。而所有这些也正是电子商务取代传统贸易方式并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里得以迅速发展的原因。 自从我国有了电子商务以来,我国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可我国毕竟是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环境与国外还有较大的差距,不仅存在全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共性问题如安全性问题、税收问题、法律问题等,还存在一系列特有的问题:我国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的应用处于低级水平,发达国家在EDI技术上已实现了与贸易相关部门的EDI 网络互连,我国外经贸与各个部门在国际贸易方面无缝连接尚需时日,我国信息基础设施薄弱,信息资源更新慢,国际物流问题突出等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基础设施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基础,但是我国目前信息基础设施薄弱,网络规模相对较小。 2、网络安全问题有待解决。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它要求网络间的数据传递、交换和处理要有很高的安全系数。而因特网并不具备商业交易必须的安全性,加之我国仍处在经济转型期,市场还很不成熟,社会信用体系很不健全。目前对网上交易产生的影响的主要问题有交易主体的身份识别,交易过程的商业秘密,电子通讯的安全,特别是未经授权的中途拦截和篡改,交易和其他记录的保存和管理等。 3、电子商务对传统商事法律和商业习惯提出挑战。传统商事立法和商事习惯都是基于 有纸式 交易制定并存在的,然而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进行的,涉及到非基于纸张的通讯和信息存储办法,因此从某种角度上讲,传统立法模式与电子商务运作是格格不入的。而电子商务涉及的种种法律问题,多数还是立法的空白。这种立法严重滞后的局面,为从事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带来了高度的风险,构成了阻碍电子商务应用的不可忽视的屏障。虽然我国已在网络信息和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了相关的条例,但还是缺乏权威的法律来全面、有效的解决争端,因此,这些风险的存在,也严重的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稳定和快速发展。 三、电子商务在我国国际贸易中的发展对策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信息技术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到国际贸易领域,电子商务已成为各国商务发展的一大趋势。我国只有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才可能在21世纪贸易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赢得与发达国家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的机会。 1、立足于国际立法趋同的取向。 电脑空间的法律是世界性的 。我国电子商务要立足于我国商家在21世纪的国际贸易中取得一席之地,甚至与发达国家一争贸易份额之短长,毫无疑问必须使自己的立法立足于与国际立法趋同的取向,就像美国《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第4项原则所规定的,政府应承认因特网独一无二的特性,现存法律规章凡属可能妨碍电子商务发展者均应加以修订。 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用法律与之相匹配。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中国立法机构正在加强对电子提单、司法管权等法律问题的研究,修订合同法、票据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拍卖法等法律,规范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等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机构与企业的管理,规范各类电子商务交易。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实施。在这个法律中首次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益,为我国开展电子商务提供了法律保证。同时中国立法机构也正在研究起草电子合同法、个人数据保护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势必对中国商贸领域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2、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物质基础。电子商务在一国的应用与发展有赖于完备的信息基础设施作为基础。为了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更要有效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打破行业分割管理体制,提高资源效益。改革现行资费制度。过高的收费是制约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3、加快企业信息化进程,吸引培养电子商务专门人才。电子商务实现的关键最终仍然是人。虽然我们充分强调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交易活动的促进作用,但归根结底起关键作用的仍然是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商贸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国内企业应当重视人才的吸引和培养,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以提高员工的业务技能和计算机应用水平,引进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懂得运营管理的人才队伍,为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奠定坚实基础。 当今世界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先进的流通方式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中国电子商务一定会在经济发展过程当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责任编辑:zoe 房地产代销合同中的涉税风险管控
学生实习取得劳务报酬如何计算个税?非居民个人转变为居民个人后当年剩余月份的个税如何计算?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税?……今天,给大家整理了实习生、非居民个人、合伙企业的相关个人所得税问题,一起来看看吧!01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如下:02 实习学生适用预扣法预扣预缴前与适用后,缴纳税款金额上有什么差别?答:【举例】学生小张8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劢傻ノ辉谖湓た墼そ衫臀癖ǔ晁酶鋈怂盟笆�,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小张8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440元。如小张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03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是否可以当年剩余的月份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费用?答: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04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当年剩下的月份是否可以由扣缴义务人按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05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应按照什么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06同时是两个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且未取得综合所得,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答:根据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因此,如果纳税人存在多处经营所得且没有综合所得的,建议预缴时只选择一处扣除减除费用。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更多问题解析,欢迎关注,专业老师解读,更安心。更多推荐: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