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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工会经费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依据有哪些?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规定,我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5%。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0年12月30日关于《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一、制定《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自产自用应税车辆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的背景是什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定。为了确定我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且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在广泛的征求了基层单位及省内机动车生产企业代表们的意见后,制定本公告。二、公告规定了哪些具体事项?公告明确了陕西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为5%。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陕西发文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特殊人群医保参保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实施中等风险应对时发现,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乙贸易公司无偿租入一栋房屋作为售楼处使用,甲乙双方均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不存在关联关系。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该房产非本公司所有,无需缴纳房产税,乙贸易公司认为自己未取得租金收入,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为零,因此,双方均未缴纳该售楼处房产税。经进一步查阅房屋租赁合同和双方会计账簿,税务机关发现,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租入后对售楼处进行了装修,发生了装修费用220万。那么,该售楼处房产税的纳税义务由谁承担?计税方式为从价计征还是从租计征?如果为从价计征,装修费用是否应计入房产原值呢?税法分析:1、纳税义务人及计征方式《》(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根据上述规定,售楼处的产权人为乙贸易公司,是法定的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但由于甲乙就该售楼处签订了无租使用合同,基于税收有偿性与对等性原则,根据财税2009年128号文规定,这种情形下的房产税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计税依据为房产余值。因此,本案例中,产权人乙为纳税义务人,无租使用人甲为实际税收负担人,适用 从价征收 方式。2、计税依据《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第四条规定,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该售楼处由乙贸易公司于2012年从房地产市场购置所得,购买原价(含税费)500万元,乙贸易公司在购入房屋时已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确认记载了房屋原值,并按照规定提取了固定资产折旧。由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贸易公司属于不同的会计主体,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的装修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判断,采用合理的方法分期摊销或一次计入当期费用,但不应当计入乙贸易公司的房产原值进行会计核算。因此,本案中,由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500万元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 责任编辑:泥巴姐 企业买一赠一应该如何确认增值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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