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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宁夏明确实施减税降费政策涉及多缴税款退税有关事项

        随着时间的推移,年底即将到来,对于企业财务人来说,年底结账,规范调整,梳理会税差异,应对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又将成为财务工作的重头戏。而在今年,税制改革发生的重大事件 营改增 ,必定将会给今年的汇算清缴带来巨大影响。在此,老顾提前给大家总结了一些 营改增 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问题,供大家参考,提前做好准备应对之策。 一、注意收入的口径变化 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建安、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四大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因此对于这些行业的企业来说,收入的确认有含税变成了不含税,一方面收入的金额减少了,另一方面在汇算清缴时,填报企业收入明细表时,要注意1-4月是营业税收入,5-12月是增值税收入。尤其对于建安企业,如果是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并且是差额纳税的话,更应该注意收入的金额是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千万别弄错了。 二、注意增值税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服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用于不得抵扣项目事项的,按照税法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则需要将缴增值税计入存货成本或者费用成本,从而使销售时转入 主营业务成本 或者 管理费用 等科目的金额增加,在收入不变的前提下,由于费用增加,从而降低了企业利润所得。此外,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要记得与存货损失一起申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年底开会比较多,比如年会、工作总结会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开年会具有福利性质,如果计入福利费科目那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而年终工作总结会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所以年底会议如何安排您可得提前想好了。 三、注意企业之间无偿借用资金的问题 本次全面 营改增 ,贷款服务的界定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而且,如果借出方是无偿借出资金给其他企业使用,应该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那么对于借入资金的一方,由于没有实际支付利息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还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利息,虽然出借方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基于上述,建议企业之间尽量不要发生资金无偿借贷,最好是出借方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收取一定利息,减少视同销售的业务,同时,借入资金的一方也能实现税前扣除相关利息支出。 四、注意财政补助资金的税务处理 实施 营改增 目的是减轻企业税负,但也不排除个别企业税负有所增加,有些地区采取了政府补助的方法,对企业进行财政补贴。企业在取得该财政补贴时,应对照《》(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项标准来处理。若符合标准,则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用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反之,取得的财政补贴应该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利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或者购买的固定资产,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未将其用于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那么应该可以抵扣进项税。提醒各位需要注意的是抵扣进项税以后,形成的费用或者购买的固定资产原值就会与确认的不征税收入金额之间存在差异,该如何进行调整处理,这也是目前没有相关政策进行明确的地方,需要关注一下总局的后续文件规定。 五、注意对于税前扣除凭据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明确规定: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同时要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今年全面实施 营改增 后,发票的印制管理权都归国家税务局,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在8月31日之后发生的各项业务,原则上都有应该取得国税局监制的发票,才能入账报销并在税前扣除。 因此,提醒各位,应该对自己企业的票据进行一次核查,如有不合规的票据,记得要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六、注意将商品用于慈善捐赠的税务处理问题 依据《》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需要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也就是说,在企业用商品对外捐赠时,捐赠支出的金额中是包含销项税额的。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依据2016年新修订的《》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明确发文如何落实这一优惠政策,老顾建议各位有此业务发生的企业,要继续关注总局的后续文件规定。 七、注意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 全面 营改增 后,在日常工作中,有些纳税人对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弄不明白,由此带来一定的涉税风险,因此老顾特别提醒大家应注意以下情况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1、《》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在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下,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4、《》(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由于纳税义务时间存在的差异,那就会有可能导致增值税的销售额不等于所得税的收入金额,在汇算清缴时要注意正确填报。 八、 金税三期 大数据评估威力要引起重视 与一期和二期不同的是,金税三期不仅结合了原增值税发票系统,也集成了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系统),并覆盖全国所有税务机关、所有税种以及涉税工作的主要环节,能够实现多种办税流程的无纸化操作。同时,金税三期将统一全国税务征管的数据标准、程序标准、处罚标准,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并将实现多渠道数据在总局和省局层面集中处理分析,在销项端,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均须通过升级版系统在线开具,并实时上传至税务机关形成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运用的依据�?比砑丫黾恿松唐繁嗦�,大数据准确性会超出您想象,它会比你自己更了解你的库存状况,库存账实还敢不一致吗? 九、注意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 在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函[2009]34号),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推荐阅读: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责任编辑:小泥鳅 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 发票如何处理?

            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2号 根据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问题,以及《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的规定,现对《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6号,以下简称 6号公告 )补充规定如下: 一、 6号公告 的第三条第(一)项 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 指除伙食补助费外,差旅费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第三条第(二)项 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 指差旅费中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 二、出差人员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如果没有实报实销而由出差人员全部自行负担的,其取得的市内交通费补助可在每人每天80元的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我区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8日起执行。 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15日 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补充公告解读稿 一、补充公告出台背景 2014年9月,我局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对差旅费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进行调整,出台了《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6号,以下简称 6号公告 )。规定对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差旅费规定执行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按规定取得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有关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除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的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进行了修订,规定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以及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税前扣除限额。但对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以及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没有作出明确定义。 实践中部分企业的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但 6号公告 没有给予考虑。此外,桂财行〔2014〕30号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只适用于国内出差人员,不适用于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发生的差旅费。因此,此次补充公告增加了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可按照《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标准取得的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补充公告的主要内容 1.对 6号公告 的 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 及 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 进行了解释。 6号公告 的第三条第(一)项 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 指除伙食补助费外,差旅费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第三条第(二)项 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 指差旅费中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 2.补充规定:出差人员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如果没有实报实销而由出差人员全部自行负担的,其取得的市内交通费补助可在每人每天80元的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此条解决部分单位对市内交通费补助进行包干使用取得的补助税前扣除问题。 3.增加规定:我区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包括《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规定的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以及其他单位的因公临时出国人员。 三、关于补充公告的执行时间 作为对 6号公告 的补充,本公告与 6号公告 执行时间相同,即自2014年10月18日起执行。 【】 责任编辑:zx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北京地税:手把手教您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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