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比以往的有关规定,《通知》中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有了重大变化,应引起纳税人的高度重视。 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 《通知》出台以前,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执行的主要是《》(财税〔2006〕10号)的有关规定。该文要求个人按照国家或�。ㄗ灾吻�、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此项规定,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缴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都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改变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通知》要求,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新旧规定对比,一个重要变化在于,企业缴费计算时从当期工资、薪金中 独立 了出来。如某企业员工月工资、薪金10000元,年金账户中个人部分自行用个人税后工薪缴费150元,企业缴费600元,按照以前的规定,应税所得额为(10000+600)-2000=8600(元),应纳税额为8600 20%-375(速算扣除数)=1345(元)。而按照新规定,应纳税款应分两块计算,第一部分是月工资、薪金,为(10000-2000) 20%-375=1225(元);第二部分是企业缴费部分,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600 10%-25=35(元),应纳税额为1225+35=1260(元),两者相比,税收负担降低1345-1260=85(元)。从计算结果可以看出,新的计算方法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单独计税,体现了国家对企业年金发展的鼓励和扶持。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缴费从当期工资、薪金中 独立 出来计算只适用企业及其职工按照《》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其他各类商业保险,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需要关注的是,年金的企业鼓励和扶持不能被滥用,数额不能随意扩大,提取应遵守相关行业规定。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年金缴费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企业合并缴费不能还原到所属月份计算 《通知》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应关注此项规定,根据缴款金额大小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累进税率的特点,确定缴款期限,降低税收负担。以企业每个月为员工年金账户缴费400元为例,如果每个月缴费,就可以按5%的税率计算,年纳税额为400 12 5%=240(元);如果按季度缴费,年纳税额为(400 3 10%-25) 4=380(元);如果按半年缴纳企业缴费,年纳税额为(400 6 15%-125) 2=470(元);如果按年度缴纳企业缴费,年纳税额400 12 15%-125=595(元)。 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账户,可申请退税 《通知》规定,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 (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 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如某企业员工不能遵守《》的有关规定,违背了年金设立时集体协商确定的年金合同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全额归属本人,则可以申请退税。假如该员工已经为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负担个人所得税10000元,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150000元,只能领取120000元,则可以申请退税10000 (1-120000 150000)=2000(元)。但是,企业在确定缴费期限时,不能只考虑税收负担因素,应当与流动资金状况、利润实现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结合起来,从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考虑合适的缴费期限。 另外,个人缴费部分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于补充养老保险费,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不能从个人工资、薪金中扣除。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时应注意是职工税后工资部分,不是税前工资,如果企业代职工负担并支付个人所得税,则该项税金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需要注意,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未扣税企业缴费应按年汇总计算补扣 《通知》规定,文件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将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如某企业员工2008年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金额为4000元,每个月平均工资额为9000元,2008年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则补扣税款适用税率为月应税工资、薪金7000元(9000-2000)的适用税率20%,而不是4000元的适用税率15%。责任编辑:小奇 加计扣除:一个案例的分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2号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为推动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惠及更多人民群众,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有效降低医疗费用负担,丰富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保险保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现就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身保险公司开发的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覆盖面广、保障性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保障需求,加强与健康管理的融合,按要求报送审批或者备案。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包括符合下列要求的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一)保险期间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3年,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不低于5年。(二)被保险人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三)设计原则1.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应当与基本医疗保险做好衔接,加大对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障力度。对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投保人为本人投保的,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或者进行责任除外�?烧攵约韧⑷巳荷柚貌煌谋U戏桨�,进行公平合理定价。治疗特定疾病的医疗费用保险,或者治疗特定疾病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和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不受此要求限制。2.长期护理保险应当为不同年龄人群提供针对性的护理保障。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鼓励开发满足在职人群终身保障需求的产品。鼓励探索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的支付方式。3.疾病保险应当设置合理的保障责任范围和期限,有效提升产品保障能力。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二、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为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投保人建立信息账户,生成唯一的识别码,用于归集和记录投保人投保的所有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相关信息,支持投保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识别码与保险合同相互独立。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监管要求,负责建设、运营、维护行业统一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三、符合以下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开展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二)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0%;(三)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四)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完成系统对接。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健康保险公司,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四、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做好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宣传推广,加强宣传材料和销售行为管控,畅通销售渠道,提供便捷服务,让人民群众愿意买、买得到、买得对,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长期护理保险可参照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管理。五、经营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保单中明确告知投保人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等内容;在公司官网“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子栏目中公示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产品名单,并于每年3月31日(含)前披露上一年度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整体和分产品的原保险保费收入,以及医疗保险业务整体和分产品的综合赔付率指标。六、人身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含)前,向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经营报告,经营报告作为年度产品总结报告的单独附件,内容应当包括:分险种和分产品的承保、理赔、回溯分析情况,存在的风险和问题,以及相关改进措施等。回溯分析应当重点关注实际赔付率、发生率和费用率等指标与精算假设的偏差。在日常经营中遇到重大风险和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并向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医疗保险产品连续三年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精算假设80%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调整改进措施,切实降低后续经营实际与精算假设的偏差,设计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应当建立双向费率调整机制。医疗保险业务三年累计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65%的,除采取上述措施外,人身保险公司报送该类产品时,应当提交费率合理性说明材料,说明材料须由总经理、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七、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日常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不实说明或夸大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2.以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名义销售不适用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3.医疗保险未按要求承保既往症人群;4.未按要求设计商业健康保险产品;5.未按要求开展业务回溯分析;6.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对于产品管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风险提示、监管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八、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律组织作用,积极开展销售人员教育,加大对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跟踪研究和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理解和认识。中国精算师协会应当发挥专业优势,加大对行业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设计、经验分析等方面的研究力度,加强动态跟踪,为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提供专业支持。九、金融监管总局将根据国家医疗卫生政策变化、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经营实践和人民群众健康保障需求等情况,商有关部门后及时评估调整产品范围和有关要求。十、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5〕82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的通知》(保监发〔2015〕118号)、《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6〕1号)同时废止。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应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停止新业务销售,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做好有效保单的后续缴费、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7月4日更多推荐: 天津市税务部门公布3起涉税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