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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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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财政厅 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事项的公告 川财税〔2018〕11号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规定,2018年我省将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本次退税工作将采取企业自主申报退税金额、主管税务机关初核、省级财税部门统筹确定全省退税企业、退还比例及具体退税金额的方式开展。为稳妥有序推进政策落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 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具体范围如下: (一)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详见《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附件1)。 (二)电网企业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 二、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条件 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三、纳税人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2018年6月份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具体如下: (一)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2018年6月份的期末留抵税额 退还比例 退还比例按下列方法计算: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二)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不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 四、申报资料及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财税〔2018〕70号文件的要求,如实填报《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申请表》(见附件2),加盖本企业公章后于2018年8月10日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逾期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退税权利。电网企业(输电类、供电类)除填写上表外,还需提供电力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纳税人在申请过程中不需要提供上述要求以外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应当将与本次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相关的申报表、属于优先退税范围的证明资料、扣税凭证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将适时开展抽查工作。对于通过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虚增进项税额等手段骗取退税的,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列入税收失信名单。 五、实施退税 省级财税部门将按照财税〔2018〕70号文件规定,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确定的四川省2018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规模,顺应宏观政策导向,优先选择《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10个重点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人,确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财税〔2018〕70号文件规定,对电网企业(输电类、供电类)申请的符合条件的应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据实退还。 我省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名单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后,将由财政厅、省税务局于2018年9月初予以公布。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政厅、省税务局公布的名单、金额和退税程序,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退税。 附件: 四川省财政厅 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2018年7月27日【】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宁夏税务局发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

                问:我公司在陕西省新成立一个分支机构,总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如何合并缴纳?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 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 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0.30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陕国税发〔2008〕99号)第一条规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在我省的,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暂维持现有的征收管理方式和缴纳方式不变。2008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省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暂由总机构在其所在地统一计算,汇总缴纳。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在陕西省还是总机构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责任编辑:泥巴姐 环境保护税立法渐近 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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