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宁波:职工基本医保个人缴费工资申报和缴费基数启用
摘要:如何才能保持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怎样才能保持企业的长久动力?经过实践证明,人力资源作为一种战略性资源,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怎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员工的作用,重点是要考虑对员工的激励问题,本文讨论了企业管理中的激励问题。 关键词:企业管理;激励 一.激励在企业管理中的涵义及作用 1.1 激励的涵义 所谓激励,就是企业采用一定的刺激手段,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方式,对员工进行奖励和惩罚,以此来激发员工的动机,有效地实现个人和企业目标,实现双赢的措施。其基本涵义为: 1) 激励属于管理概念,是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的重要手段。 2) 激励属于动态概念,信息沟通贯穿始终。 3) 激励以实现个人和组织目标的客观统一为最终目的。 4) 激励的出发点是满足个体的需要,进一步实现组织的目标。 1.2 激励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其实完善的制度和体制像一具躯壳,怎样赋予它生命力,关键在于员工是否具有工作热情、积极性和现代精神状态。企业的效益由企业生产力要素的构成及其发挥程度决定,而劳动者是企业生产力最重要的要素。劳动者的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生产力。美国学者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给予充分激励的员工的工作能力是不给激励的员工的工作能力的3-4倍。由于社会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职业文化水平的提高等等,使得影响员工积极性的因素不断变化,因此可以采用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员工工作责任感,激发员工创新热情。 二. 为什么要在企业管理中实施激励机制 2.1 激励能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企业效率 科学合理的激励将会给生产注入一剂强心剂,能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效率,增加企业效益。企业中常常有一些才能卓越的员工的绩效低于才能一般的员工,可见绩效不总取决于员工的才能,而和激励机制有很大关系。如果能采用合理的激励机制,燃起员工工作热情,企业效益肯定会一日千里。 2.2 激励可以提高人力资源质量,挖掘员工潜力 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可以提高员工工作热情,挖掘员工工作潜力,提高其工作素质,从而提高企业生产力,增强企业在激烈竞争中的实力。 三.现存企业管理中激励存在的问题 3.1 缺失公平导致矛盾增加 现实中,每个员工都想要公平,然而绝对的公平并不存在,因此,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做到相对公平,让各类员工都能达到相对满意的程度。其实合理的不公平最有激励作用,可以激励员工不断进步。当员工进步了,就要让他尝到相应的优惠,以此不断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 3.2 薪酬结构不可理导致人才流失 现在很多企业的薪酬结构都不合理,薪酬多少反映了员工的工作结果。如果薪酬结构不合理,员工的付出和回报不成正比,会很大程度上降低员工的工作热情,甚至造成人才流失,严重影响企业生产效益。因此,企业一定要调整薪酬结构,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并给予相应的奖励措施,提高企业生产力。 3.3 激励目标不明确致使员工缺乏积极性 一些企业进行改革,尤其在调整薪酬体制的时候,管理层主要根据企业总体目标进行调整,而很少从员工角度考虑,导致员工产生抵触情绪,使矛盾激化,工作积极性降低。 四.企业管理实行激励应注意的问题 4.1 公开性原则 实行激励,一定要让员工知道他们需要和必须做的,否则就失去了激励的意义。尤其是在一些金钱等关系员工切身利益方面,一定要有公开性和透明性,利于监督和约束。 4.2 公正性原则 员工总会把自己付出和回报的比率同其他员工的付出和回报比率相比较来判断自己的工作是否得到了公平公正的待遇,以此来确定对自己的报酬是否满意。无论什么企业,都要掌握激励的公正性,否则将影响企业的稳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4.3 公平性原则 员工要求公平是希望上级对他们的工作公平对待,一视同仁,贡献多的就应该得到较多的回报。否则,将会降低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工作效率。因此,企业要努力使员工都能得到公平的待遇和报酬。 五.激励方法 5.1 薪酬激励法 使员工努力工作最有效的激励方法是薪酬。企业要想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最主要的方法还是要采取金钱上的奖励。人类的第一需求始终是物质需求,它是人们从事一切社会活动最原始的动机,然而金钱的价值是不一样的,同样的金钱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员工的价值不同,因此要合理应用金钱的价值,最大限度的提高员工工作热情。薪酬激励最重要的一点是公平公正,否则可能伤害员工的感情,得不偿失。但是,在公平的基础上反对平均主义,一定要根据员工的业绩实施不同的薪酬激励。 5.2 实行淘汰激励同内部提升激励并用 适度的淘汰机制可以使员工有一种危机感和紧迫感,促使员工更好的发挥主观能动性,激发企业活力。在企业实现淘汰激励的同时一定要配合使用内部提升激励,它可以有效的激励员工对企业的责任感,提升员工的主人翁地位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同时也可以给领导岗位补充新鲜血液,形成 不称职领导有危机感,平庸领导有压力感,优秀领导有成就感。 5.3 荣誉激励法 对表现好的员工,要及时给予肯定和精神上的奖励,增强员工的荣誉感,让员工感到自豪,受尊重,受重视。 5.4 榜样激励法 给员工树立榜样,通过榜样的引导作用,给员工精神上的支持,向榜样学习,争做榜样。 六.总结 上文讨论了管理中的激励问题,介绍了很多激励方法,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激励,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增强企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朱新华.论激励理论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与发展.经营管理.2010,(4),64. [2]何大伟.论企业管理中的激励机制.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9,(29),11. [3]李小剑,张志义.论企业管理中的激励问题.煤矿现代化.2006,(z1),228-229. [4]王琦.浅论企业激励中的柔性激励.科教导刊.2010,(26),109-110. [5]刘冰峰,余辉.人力资源管理中激励理论之浅见.2004,(6),75-77.【】 责任编辑:zoe 浅谈股权激励体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到转让开发产品过程中会涉及土地使用税,那么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确定的呢?纳税义务截止时间又是如何确定的呢?我们来看一下。一、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由于政府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土地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那么土地使用税又如何缴纳呢?国家层面没有相关的政策规定,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一般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按补充合同或政府有关部门证明的时间,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辽宁、安徽、海南等地税务机关的规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1]225号)第二条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有关规定,对由于政府动迁不及时等原因,政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土地交付给受让者的,土地受让人应与出让者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交付土地的时间;也可由国土部门出具有效证明,证明该宗土地确因政府的原因改变交付土地的时间。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按补充合同或政府有关部门证明的时间,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对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政府拆迁等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前,以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者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补充证明上注明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规定,政府拆迁等交付土地时间证明已取消,改为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办理方式)《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5]115号)第一条规定,对政府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土地交付给受让人,但受让人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规定,受让人应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二条规定,对政府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土地交付给受让人,且受让人也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若土地出、受让双方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土地交付时间,受让人按重新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二种观点: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江西税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但实际有部分或全部无法使用的,以及使用功能受限的土地,纳税人均应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其用地方面的纠纷或困难不得影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二、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财税〔2008〕152号文件中的“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呢?我们来看一下部分税务机关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缴纳土地使用税截止时间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企业已经销售的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的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可售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调减应税土地面积。调减应税土地面积=已交付使用的可售建筑面积÷房地产可售建筑总面积×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房屋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商品房合同的规定,将房屋销售给购房人且购房人已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的土地已发生实际转移的行为。对购房人无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购房人的日期(签订《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或《商品房验收确认书》等)确认为房屋已交付使用日期。《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购销新建商品房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4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应税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末;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使用的当月末。《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128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为商品房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即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当月末。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想要快速上手高薪房地产会计工作?请关注网校行业专题——,带你系统学习房地产账务处理实操知识,配备实训软件操作,涵盖房地产企业财税基础、账务、报税、筹划全流程,更多推荐: 【汇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这11张申报表有新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