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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税务师各科目的考试题型是什么

    什么是工资“两税”是公司将已计提而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放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企业所得税前进行了扣除,而个人所得税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扣缴税款,导致“两税”工资薪金差异!简单来说就是企业申报工资和实际发放不一致的情况(一般来说都是计提的多,发放的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按照计提的金额税前扣除,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随州市税务局发现一些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应的工资薪金金额有很大差距,于是开展了“‘两税’工资薪金差异”风险比对行动,对企业的“两税”工资薪金实行联动管理。具体查处了以下违法行为:1.滥用往来账少缴所得税企业将未兑现的奖金转入往来账,提前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为18569万元,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仅17756万元,‘两税’工资薪金相差813万元。经查,是该公司将已计提而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放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了扣除,而个人所得税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扣缴税款,导致“两税”工资薪金差异。最终该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655万元。2.将股东向企业的借款长期挂往来账上,代替股息红利某生猪养殖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税务人员比对该公司“两税”工资薪金申报数据,发现其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金额为2330.61万元,但2021年扣缴申报的个人收入仅为476.37万元。查看“其他应收款”科目,发现企业股东都从企业借用了大量资金但长期未归还。最终该公司依法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补扣个人所得税77.75万元。3.以母公司股权激励子公司高管,虚增成本费用某上市公司的子公司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金额为5464.16万元,其2021年扣缴申报的个人收入金额仅为3071.35万元。通过核实,发现该企业通过“工资薪金支出—股权激励”项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了以母公司股权激励本单位高管的费用。最终该公司补缴税款130余万元。众所周知,工资一直是税务局监管的重点对象。但是我们财务人员对工资的风险却知之甚少,究竟该怎么防范风险、规避风险呢?一、两者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2.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中的全年累计收入额二、两者差异的原因有哪些?1.正常的、合理的原因(1)计提了年终奖企业当年预提的年终奖在次年5月31日之前发放的, 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但个税是实际发放时(次年)才扣缴,形成了差异。(2)拖延了员工的工资企业账面上计提了员工的工资,但拖延至次年5月31日之前发放,个税在次年实际发放时才扣缴,形成了差异。2.不合理的原因(1)多列工资薪金支出比如,企业伪造了工资发放明细表虚列成本以及工资薪金的核算范围不正确等。(2)少申报工资薪金收入主要有以下情形:a.员工发放了工资,但未申报个税,或者按照较低的收入申报个税。b.企业多数员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常年处于5000元以下,其他收入通过报销形式发放。c.部分员工现金发放工资,不申报个税。d.年收入未超过6万的员工,认为可以不申报个税。三、税局怎么查工资?税务局稽查工资,一般会从以下4个方面入手:1、审核工资凭证检查企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明细账和工资条,审核发放工资与银行代发工资的数据是否一致。2、检查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检查职工人数分析企业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规模来判断企业职工人数和形成标准是否合理。3、审查账、实差异审查分析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与实际工资总额是否一致,核对各种津贴、补助和奖金发放是否正常。4、结合第三方信息系统分析企业数据利用金税三期系统和社保系统,核查工资表中人员与企业交社保人员是否一致,并对企业缴纳个税和收入情况实施检查。更多推荐: 一文了解: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房地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比较特殊,它的销售往往是在产品未完工前就已经开始进行。由于开发产品的制造过程又不是以纳税年度为周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可能保证在一个纳税年度结束时已实现的销售收入都属于完工产品,往往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占有一定比例。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不仅需要对象的收入已实现,而且还需要对象的成本费用项目能够全部准确核算出来。而未完工开发产品在纳税年度结束时,只有预售收入,其成本费用项目仍然不能够归集全,也不能够准确核算出来,因此,纳税年度结束时,仍未完工的开发产品在当年度内预缴的所得税,不能参加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举例说明,A房地产开发公司截至2008年12月31日账面共有2780万元的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虽然在各笔预售收入在发生的当期已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预售收入2780万元还不能参加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其预售收入不作有关费用扣除基数 《》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取得的开发产品收入才可确认为销售收入。因此,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另有规定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只有等到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时,才能将其作为计算基数。如上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2780万元,不得作为有关费用的扣除基数。 年终仍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不允许在缴纳当年扣除 年终仍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虽然已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其预售收入并不能算做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根据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所遵循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年终仍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也不属于当年的费用,不应该在缴纳的当年扣除,其扣除时间应在开发产品的实际完工年度。 预计毛利额不能在汇算清缴期调整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对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规定,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这与《》(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的预计利润率相比,同等地域降低了5个百分点(经济适用房等项目除外)。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特别注意,因预计计税毛利率变动,2008年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毛利额,只能在开发产品完工后进行调整,不允许在汇算清缴期调整。例如,盛亚地产公司2008年10月10日开始预售新开发的位于白城市郊的樱香园高档住宅,2008年累计实现预售收入3800万元。预计该项目将在2009年9月竣工。按照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企业应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最低预计毛利额为570万元,比按国税发〔2009〕31号规定计算的380万元多出的190万元,由于开发产品在2008年度没有完工,不可以在2008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调整。 责任编辑:冠 由公共部门中的病假现象谈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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