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保险费率是什么?怎么计算?
答:1、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按25%税率征收的非居民企业),要进行年度申报。申报表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预缴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2、 核定征收 或 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 的非居民企业,要进行年度申报。申报表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提示:第一、上述两类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上述两类非居民企业纳税人也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3、按10%征收预提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申报表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不需年度申报。自2015年7月1日,原申报表《国税函〔2008〕801号)》同时废止。提示:上述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纳税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版权声明:转载请注明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 责任编辑:泥巴姐 实务中差旅费税前扣除风险点有哪些
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贯彻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精神,落实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以下简称271号文件)要求,推动中央企业抓紧抓实抓好2022年房租减免工作,切实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渡过难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站位,积极发挥带头表率作用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期,受疫情冲击等不利因素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困难,面临严峻的生存危机。各中央企业要从稳定市场主体、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高度出发,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房租减免政策要求,切实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负担,关键时刻彰显央企担当。二、细化措施,切实将减免政策落到实处各中央企业要按照271号文件要求,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内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6个月租金(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中央企业要抓紧研究确定房租减免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尽快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工作要力争在上半年实际完成主体工作,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工作要在列为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对于转租、分租中央企业房屋的,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实际承租人。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子企业,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持,在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租金予以减免。对于所属子企业因落实减租政策导致资金困难的,上级企业或集团公司应给予资金支持。关于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上第三产业都可以视为服务业),优先减免271号文件所涉及行业。关于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三、规范操作,健全完善监督检查方式各中央企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制定减租实施方案,严格审批流程,做到高效便利、规范有序,不符合条件的租户不得减免,杜绝随意减免。深入开展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减租政策落实不到位、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和有关负责人进行严肃追责。完善减租问题受理机制,依法合规妥善处理问题诉求。国资委将加大督促指导力度,逐条核查有关方面反映的各项问题线索。中央企业因落实减免房租政策,对当期经营业绩造成影响的,国资委将在考核中予以剔除。请各中央企业梳理统计2022年集团内各级子企业自有经营用房(包括写字楼、商铺 摊位 、仓库和厂房等)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情况,于每月5日前填写统计表(详见附件)并报送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国资委办公厅2022年3月23日更多财税政策、及时获取财税新政请关注会计实务财经法规库,了解更多相关财税问题,欢迎关注,带你解决工作中的税务问题。相关推荐: 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