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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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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要点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申报方式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进入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点击表单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如下图) 操作示例情形一:中小微企业2022年11月购买了一台电子设备,入账成本为550万元人民币。假设资产原值和资产的计税基础一致,且会计上的折旧年限和税法相同,均为3年。2022年该电子设备会计上的折旧额为152777.78(5500000/3/12)元,企业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赡伤暗骷�5347222.22(5500000-152777.78)元。在填报A105080时,需填写第6行的1、2、3、4、5、8列和第12.1行的第1、2、3、4、5、6、8列。此项业务的数据填写如下图。情形二:企业2022年11月购买了一台机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入账成本为600万元人民币。假设资产原值和资产的计税基础一致,会计上的折旧年限为8年,税法上的折旧年限为10年。2022年该机器设备会计上的折旧额为62500(6000000/8/12)元,企业选择50%一次性税前扣除,税收折旧额为50000(6000000/10/12),税收上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计算的折旧额为3000000(6000000*50%),故可纳税调减2937500(3000000-62500)元。在填报A105080时,需填写第3行的1、2、3、4、5、8列和第12.3行的第1、2、3、4、5、6、8列。此项业务的数据填写如下图。 注意事项填写A105080表的第12.1-12.3行时,要注意与A105080表第3-6行项目的最低折旧年限匹配。如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设备的税法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在填写完第三行的数据后,与之对应的数据要填在12.3行,如果填在12.1或者12.2,系统会出现错误提示,如下图。更多推荐: 一般税务稽查的30个重点

      个人所得税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热点税种,毕竟是关系到了个人收入。今天给大家整理一些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马上来了解一下吧。1.对选择由扣缴义务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答: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由纳税人自行在远程端采集的,纳税人可先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自行更新,再通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下载更新】,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采集的,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修改。方法一:纳税人可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修改】按钮更新信息;方法二:由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自行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再通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下载更新】,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2.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于何时办理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第六条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3.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需留存什么资料?答:一、《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4.一个扣除年度中,同一子女因升学等原因接受不同教育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如何填写?答:可以分两行,分别填写前后两个阶段的受教育情况。5.残障儿童接受的特殊教育,父母是否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答:特殊教育属于义务教育,同时拥有学籍,因此父母可以享受扣除。6.丈夫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7.赡养老人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具体扣除标准为:(一)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二)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8.父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即可享受扣除?答: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纳税人就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9.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方法有哪些?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10.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答: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11.对房屋装修费用在个人所得税前如何扣除有何规定?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文件规定:“一、对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或者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住房装修费用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在此次住房成交价格的10%范围内核定住房装修费用。二、纳税人在办理个人转让住房纳税申报时,应在《税费资料清单》“住房装修费用凭证”栏目中选择“无”,不再提交《房屋装修费用发票汇总表》和住房装修发票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住房装修费用,并填写在《个人销售房屋代开发票申请表》“住房装修费用”栏目中。三、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11〕418号)有关规定办理。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上就是小伙伴们关注的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了,更多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的财税问题解析,欢迎关注,专业老师解读,更安心。相关推荐: 企业所得税高频问题8问8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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