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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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信息网络时代,网络的开放性和信息传播的便捷既有助于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实现公民知情权和话语权,但同时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也受到很大威胁,就 人肉搜索 和博客对于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个人信息的侵犯从法律角度进行探讨,并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人肉搜索; 博客; 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安全; 立法建议 从20世纪90年代起,计算机互联网(Internet) 的出现,开创了以计算机高新技术应用为核心的信息网络时代。网络在借助于计算机智能化和信息传播与交换、便捷等优势,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使得过去看来非常困难的信息收集工作变得轻而易举起来,这使得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也受到很大威胁。带来了许多法律新问题。本文仅就 人肉搜索 和博客侵权进行探讨。 1 人肉搜索 涉及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所谓 人肉搜索 ,是指利用无处不在的网民集体力量来揭露原本不为人知的某种事实。只不过网络的开放性让搜索成果能在瞬间成为公共信息,集体跟帖让原本隐秘的搜索行为溢满了 人肉 味,并以强大声势对被搜索者造成影响。 人肉搜索第一案 把 人肉搜索 推到了风口浪尖,关于 人肉搜索 是否侵犯个人信息安全,是否该入罪,法律专家对此也褒贬不一。有专家认为, 人肉搜索 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属于严重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应将 人肉搜索 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徐州市政府已经率先立法禁止人肉搜索。 《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明确禁止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严禁散布他人隐私,或侮辱、诽谤、恐吓他人。违者最多可�?�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对于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但是本文认为,如果将 人肉搜索 入罪,对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有一定限制。网民在网上将涉嫌违法、违纪或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和事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进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有利于社会进步,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在周正龙、周久耕、林嘉祥等事件中,人肉搜索就起到了匡扶正义,惩恶扬善的作用。只有当 人肉搜索 侵犯他人隐私情节非常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时,才应要由刑法来制裁。因此,一味禁止 人肉搜索 ,实质是�:烁鋈艘叫畔⒈;び牍谥槿ㄖ涞慕缦�,既不利于反腐败,也不利于保护该保护的个人隐私信息。 笔者认为,立法该做的是:(1)尽快制定官员财产公开申报法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作为 人肉搜索 兜底的法律,就能明确 人肉搜索 罪与非罪的边界和限度。原南京江宁区房管局长周久耕事件中,一张抽着 九五至尊 香烟的照片揭发了其贪污受贿,拥有巨额财产的犯罪事实。如果相关法律制定,官员哪些财产不属于个人隐私信息,而属于本应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个人信息,该 人肉搜索 事件就成为社会舆论监督的一种新形式。(2)在当前兜底的法律并没有完备出台之前,立法应及时对人肉搜索边界进行规范,明晰允许和禁止搜索的范围,肯定其正面的价值和意义,同时对真正属于普通公民的个人隐私应坚决加以保护。(3) 人肉搜索 如果侵犯隐私,应对这类的诽谤罪、侮辱罪规定为公诉案件。因为 人肉搜索 之所以难以查处,就在于其主要在网上发生,责任主体分散,难以发现责任人,取证成本高。如果按照目前诽谤罪、侮辱罪都是自诉案件,由个人进行调查取证的话,在取证难的情况下, 人肉搜索 即使入罪,也不能起到应有作用。 2 博客侵权涉及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2009年6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了《2008-2009博客市场及博客行为研究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6月底,拥有个人博客或个人空间的用户规模已经达到1.81亿人,博客空间的规模已经超过三亿。 中国博客以极快的速度完成从边缘到主流、草根到精英、小众到大众的扩张。 然而,由于对博客本质的�:鲜兑约白月尚缘牡�,大众在通过博客获得了网络话语权的同时,引发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多。从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发堂告中国博客网站停止侵害的 中国博客第一案 ,到杨恭如曝光周海媚曾患有红斑狼疮事件,再到最近浙江路桥发生的诈骗案 ,网上博客泄露了学生和家长的姓名、电话号码等详细信息,致使骗子得逞。博客侵权,尤其是侵犯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已经成为当前博客侵权的 重灾区 。 很多人认为博客如同个人小天地,拥有绝对的自由,在博客上所发的只是记录自己思想言论的日记,别人不能来追究责任。在我国的人格权法中,的确认为日记是私人空间,在日记中记载的思想,不能作为确定法律责任的依据,因为思想不构成违法行为。但传统意义的日记是自我表露,不公开。如果将自己的日记公开,甚至予以发表,这就不再属于思想的范畴,而进入到行为的领域。博客并不是个人的私密世界,而是能够被他人阅读的网络空间。 因此,在博客上记载的日记不能认为是传统的日记,如果公开的博客内容侵犯到他人隐私权,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则构成侵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杜绝、减少博客侵犯他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事件,首先,应该在立法中明确博客中禁止涉及的事项,用法律来约束其发展。其次,加强博客行业自律,由博客网站负起对博客内容进行监管的责任。网站可以在网民申请博客之时,实行博客实名制、审定制、许可制等,而在博客写手们上传内容时,网站可以通过搜索关键字来进行内容控制,如搜索到有相关受限的关键字,就可以拒绝上载。若网站未尽到监管之职责,致使博客内容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网站应承担连带责任。 3 电子商务和在线金融业涉及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这一被称为21世纪经济增长原动力的商业模式,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10月27日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互联网网民总数已达到3.6亿, 电子商务和在线金融业得到很好的发展契机。但是由于网络银行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安全得不到保证,网络追踪软件 cookie 及各种监视监听软件可能把用户在网上行为尽收他人眼底, 钓鱼 网站往往用伪装为银行、网购支付平台等网站的形式,窃取用户的账户和密码。在网上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许多个人信息往往会在知情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商家收集,滥用甚至出售。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记录体系,消费者往往因担心自己丧失对其信息的控制,出于自我保护而放弃进行网上交易,仍旧选择传统线下交易方式。种种个人信息安全的隐患使得人们对于从事电子商务和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心存疑虑,严重�:Φ降缱由涛窈驮谙呓鹑谝档恼7⒄�。 4 当前我国保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的现有法律评析 4.1 民法规定 《民法通则》第101条: 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这一条文赋予了公民名誉权,一般性的规定了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这一规定虽然明确了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但是又将其纳入名誉权保护范围,并未明确赋予公民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再次明确指出: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这一规定对侵害形式作出具体规定,即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此外,《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侵害隐私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该解释将隐私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予以规定,不失为立法的一种进步,但仅限于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的情形。 民法的相关规定赋予了公民名誉权,一般性的规定了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害。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范围仅限于个人隐私信息这类敏感个人信息,而且将个人隐私的内容纳入名誉权,在对公民名誉权保护的同时,间接地保护公民隐私权。并未为其提供独立的保护,对于个人隐私信息以外的其他个人信息安全,完全没有规定,实务中只能通过名誉权或财产权保护的间接途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4.2 其他单行条例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9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81条规定: 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8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这些规定为网络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都过于简单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效力层次也比较低。 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而在我国,迄今为止尚无《个人信息安全法》出台。由于缺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专门立法,我国在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哪些原则、信息主体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由什么机构给予制裁等方面都还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之中。尽管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包括《居民身份证法》等在内的一些法律或法规,民法通则中虽然也有关于个人隐私的条例,但它们所能起到的作用却很小。这些法规或条例不仅个别、零散、抽象,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旧的法律系统在信息时代层出不穷的新问题面前,也已经漏洞百出。立法的缺位不仅难以给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维护和保障工作提供应有的指导,而且也使得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和财产权无法得到真正的实现。 总之,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的风险极大地增加了。然而个人信息安全立法的缺位,是导致目前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遭受肆无忌惮的侵害最根本的原因。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与诚信建设探讨
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税发〔2019〕105号 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局,局内各单位: 《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11日 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以下简称 省局 )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第337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省局依照法定职责,对关系税务工作全局、社会影响面广、专业性强、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 下列事项纳入省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全省税收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重大税费政策和改革方案; (三)提交省人大、省的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四)直接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税收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不适用本办法。 省局根据本条规定,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省局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原则,坚持从税收工作实际出发,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服务我省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走在前列的目标。 第六条 局机关有关处室、单位(以下简称 责任处 )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和执行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组织听证工作、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执行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议题的收集、提交、督查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省局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省局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责任处研究论证; (二)责任处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纳税人、缴费人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责任处研究论证。 第八条 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九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和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四)对涉及市场经济行为的决策方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五)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省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决策方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收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十二条 对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十三条 组织风险评估,应当考虑与决策有关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涉税风险、舆情风险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重视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中的不同意见,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研究控制和应对风险的相关措施,做到决策合法、科学、合理。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15日内,应当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必要时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参与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请局领导集体讨论审议。 第十五条 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和起草说明; (二)决策方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决策方案按照规定开展的草案拟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工作情况; (四)各方面总体意见、主要不同意见、风险评估意见以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第十七条 决策讨论适用《中共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和《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工作规则》相关规定。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决策方案是否通过,由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招投标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通过省局官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由决策承办单位及时整理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规定应当报请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批准、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局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根据职责反馈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省局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其他认为有必要的情况。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梢晕凶ㄒ祷�、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出现必须中止执行的情况,省局主要负责人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的,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的,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而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笔》⒉肌逗笔∷拔裥姓Ψ2昧炕肌罚ㄊ孕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