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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公司无形资产摊销如何做账务处理?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并及时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1.此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背景是什么?答:小型微利企业是就业的主渠道、发展的生力军。通过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可以为创业创新减负,让今天的 小微企 赢得发展的大未来,为此,国务院决定在落实好已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除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25%降为20%外,从2010年开始,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本次政策调整在内,国家已先后五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持续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2.此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此次出台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扩大到30万元以下。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采取了哪些措施?答: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政策精神,使有关政策内容尽快落地,9月2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对有关政策的具体内容做出明确。为解决具体操作管理问题,9月10日,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就贯彻落实具体征管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同时,税务总局积极行动,在前期措施基础上,持续开展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简化优惠手续、完善纳税申报软件、优化纳税服务等措施,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4、何为小型微利企业?其标准是什么?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小型 和 微利 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5.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主要是哪些纳税人受益?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范围,是将原来减半征税标准由年利润或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扩大到30万元以下,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主要惠及年利润或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6.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和30万元之间的,如何享受优惠?答:对于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和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1月至9月的所得可以享受减低税率(减按20%税率)优惠,10月至12月的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优惠。7.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所得如何确定?答:对于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直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示例1假设某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5年11月2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假设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因该公司是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实际经营月份数和2015年度的实际经营月份数均为2个月,可直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其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应纳所得税额=24万元 50% 20%=2.4万元。对于2015年10月1日以前成立的、年利润或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2015年10月1日后经营月份数 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为便于理解,现举例说明如下:示例2某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4年3月8日,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假设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该公司在2015年的实际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为3个月。其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时间段计算步骤如下:(1)2015年1-9月份: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 (9 12)=18万元应纳所得税额=18万元 20%=3.6万元(2)2015年10-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 (3 12)=6万元应纳所得税额=6万元 50% 20%=0.6万元(3)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6万元+0.6万元=4.2万元示例3某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5年5月1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假设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该公司在2015年的实际经营月份为8个月,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为3个月。其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时间段计算步骤如下:(1)2015年5-9月份: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 (5 8)=15万元应纳所得税额=15万元 20%=3万元(2)2015年10-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 (3 8)=9万元应纳所得税额=9万元 50% 20%=0.9万元(3)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3万元+0.9万元=3.9万元8.2015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其经营月份的起始点如何确定?答:2015年度新办的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的月份起,计算经营月份。中间出现临时歇业等情形的,不扣减经营月份。例如,某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在3月10日办理了税务登记,则其经营月份应自3月份开始连续计算,其在2015年度的经营月份为10个月。9.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限定?答: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制。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0.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答:为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管理方法,2014年11月以来,税务总局先后修改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季度预缴申报表,申报表中设计了小型微利企业各项条件的判定指标,在征管操作方面简化了备案条件。由此,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时,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另行办理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 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实行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不需办理汇算清缴,也不需履行备案手续。11.这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企业预缴申报有什么影响?答:按照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此项政策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年度累计利润总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下实行按季度申报纳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6年1月份预缴时,不会有什么影响;对于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实行按季度申报纳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6年1月预缴时,要注意区分10月1日前产生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和10月1日以后产生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分别适用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优惠政策。12.企业预缴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采取查账征收、定率征收、定额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只要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本年度预缴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对于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自行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对于本年度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13.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如何处理?答: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也只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最终判断。对于企业季度、月份预缴时预先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汇算清缴时,需要按照税法标准进行判断。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设计了 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等栏次,方便纳税人申报,也便于利用征管软件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对于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责任编辑:泥巴姐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今年发了几个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为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所得税政策1.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二、企业所得税政策1.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2.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三、增值税政策1.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2.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3.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4.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四、印花税政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五、其他相关事项本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特此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2023年8月21日更多推荐: 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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