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新闻 > 正文

代开龙岩住宿票【开票|点击进入】澄秦财务服务

代开龙岩住宿票【开票|点击进入】可开会议-餐饮-住宿-广告-技术服务费_澄秦财务服务

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安装费收入会计分录怎么做?

    案例再现:某县国税局纳税评估工作人员在对某企业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2015年1-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存在明显的税负偏低现象。经过纳税人对增值税税负低的现象进行举证及对纳税人的财务人员和老板进行约谈后发现该企业存有如下税收违法行为:该企业1-6月每月进项税额与销售税额基本相差不大,实际是该企业的财务经理 筹划 的结果!该企业的财务经理通过参加培训班后听信某 专家 税收筹划 方法:将企业当月实现销售收入与企业进项税额对比,将多出进项税额的部分转移到下月做收入达到 避税 的目的! 对此企业的这一行为是否违法及按何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税务机关也有两种不同的声音: 1、一部分税务人员认为该企业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只要该企业将税款补缴并补缴相应的滞纳金就可以了! 2、另一部分人员认为该企业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偷税行为应按照偷税行为进行税款补征、加收滞纳金和�?�。 案情分析: 该企业税务经理将本应在当月做收入的收入采取滞后入帐的方式记入下月,在当月来讲属于明显的不计、少计收入及隐匿收入行为,并且每个月都有少缴税款行为。符合税收征管法六十三条中偷税定义中的:偷税主体、偷税手段、不缴少缴税款的三个要件一个不缺。故该企业的税务经理的 税收筹划 实质就是偷税! 经过税务机关税政科进行认真审理,纳税评估部门最终将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行为,将该企业交由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立案查处!最终该企业被税务机关将所有推迟到税款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当月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将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由税务机关追征税款,并从滞纳税款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税收滞纳金并处企业所偷税款1倍的�?睿� 案例启示: 从此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企业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失误就在于缺少对偷税定义的准确理解! 专家 也没有正确解读偷税的定义就盲目进行宣讲是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财务经理缺乏必要的判断标准更是企业出现问题的直接原因!偷税这一看似简单的概念其实并不是随口说说的问题,望广大朋友能够认真对待,是以圣人犹难之,故终无难也!转载本文请注明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 责任编辑:泥巴姐 给员工买防雾霾口罩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不同的销售方式,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中,也有明显不同的规定,今天,我们一起看看在六种特殊销售方式下,这六个税种分别如何确认收入的。0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以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02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销售货物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实现,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相应地,回购时按照购进货物进行进项抵扣。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03以旧换新销售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开具发票并计税。收取旧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除金银首饰以外)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04商业折扣方式销售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05现金折扣方式销售增值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06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综上规定纳税人买一赠一以折扣销售的形式开具发票的,商品与赠品的销售额与折扣额都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里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没有以折扣方式的形式开具发票的,赠品视同销售,以赠品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如想了解更多财税政策,可以了解一下赵海立老师的课程,全年持续更新,带你月月学新政,职场不落伍!更多推荐: 如何正确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种方式请记牢

        更多相关

      1. 2018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收政策
      2. 109项税费优惠政策支持乡村振兴!一图了解
      3. 职工福利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4. 其他权益工具是什么科目
      5. 环境保护税减免风险点提示
      6. 出差补贴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7. 海南建立对涉税“黑名单”当事人的联合惩戒机制
      8. 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交税吗?
      9. 村镇居民联合建房的税收风险
      10. 考下中级会计师有什么好处
      11. 存出投资款如何写会计分录?
      12.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服务热线 -086-66130342 传真 -086-6605245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9号坤讯大厦10A室
        沪ICP备610800DA3号-1    
        Copyright©2022-2023 BOC. 澄秦财务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