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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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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为了规范湖南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管理,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湖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特此公告。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22年7月28日湖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管理,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经会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湖南省范围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第二条跨境电商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第三条对综试区内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跨境电商在综试区注册,并在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二)出口货物从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第四条跨境电商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实现销售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委托出口的,也可以由受托方代为申报免税。第五条跨境电商兼营增值税征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与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务总局逐级清分的零售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对跨境电商的免税申报加强管理。第七条各级财政、税务、商务和海关部门应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1号)同时废止。关于《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一、公告的背景为了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税管理,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规范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第三条规定,结合《湖南省人民关于印发〈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8〕26号)、《湖南省人民关于印发 中国(岳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的通知》(湘政发〔2020〕11号)、《湖南省人民关于印发 中国(湘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中国(郴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的通知》(湘政发〔2020〕14号)的要求,经会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部门,特发布本公告。二、公告的具体内容(一)明确适用区域。公告第一条明确本公告适用于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湖南省范围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二)明确适用对象。公告第二条明确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适用本公告,具体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三)明确适用条件。公告第三条是针对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在免税管理方面的规定。同时符合公告的3个条件的适用“无票免税”。(四)明确纳税申报要求。公告第四条明确跨境电商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实现销售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委托出口的,也可以由受托方代为申报免税。(五)明确免税申报核算要求。公告第五条明确兼营增值税征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六)明确税务机关管理要求。公告第六条明确主管税务机关要利用税务总局逐级清分的零售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对跨境电商的免税管理。(七)明确部门配合。部门加强沟通落实政策,支持跨境电商健康发展。(八)明确施行时间。公告第八条明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辑推荐: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D瞎赜谠诜揽匦鹿谝咔槠诩渌胺咽孪畎炖淼奈萝疤崾�

        湖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4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省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办公厅2018年7月10日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收缴管理工作,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湖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为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纳义务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 第三条 缴纳义务人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全部职工指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工及其他从业人员等。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具体指标解释以统计局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条 财政拨款单位的工会经费(筹备金)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到同级地方总工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筹备金)由税务机关代收。目前税务机关暂代收县以上工会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上缴比例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文件规定执行,以后过渡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收,过渡的具体时间和实施步骤由省总工会和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 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除建筑业由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外,其他缴纳义务人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代收。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筑业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第六条 缴纳义务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登记手续,并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级次开具税收票证,就地缴入国库。未成立工会组织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筹备金的登记手续,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 第七条 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健全的,按照自行申报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不健全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职工人数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其中,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余额的15%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缴纳义务人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注明收款项目为工会经费(筹备金)完税凭证的,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在未实行按工资总额2%全额代收前,缴纳义务人按规定比例拨缴给本单位工会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据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 完税凭证 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作出减收、免收或批准缓收依法应缴的工会经费的决定。对撤销、关闭、破产企业或生产经营有特殊困难的以及多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由缴纳义务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由各级地方总工会按照省总工会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缓、抵、退费等手续,并将相关凭证及时送达税务机关。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税务机关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地方总工会,由同级地方总工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强制执行。 第十条 省总工会或省总工会授权的市州级工会在银行统一设立并管理 工会经费集中户 ,用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汇集和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经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收纳,按时直接划转到工会经费(筹备金)集中账户。税务机关、人民银行、总工会应及时做好对账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 工会财务部门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规定办理工会经费的分成结算,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和渠道分别上缴上级工会、拨入本级工会和下拨下级工会。 对未单独在银行开设工会经费账户的基层工会,暂不拨付分成经费。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使用,按照《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征管费用,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相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征管、宣传、奖励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条 各级总工会、税务机关要建立信息交换和联席会议制度,相互提供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相关政策依据和数据资料。各级地方总工会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和组织,定期协调、处理工会经费(筹备金)征管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各市州总工会、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海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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