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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境内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如何确定?

    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9年第3号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现将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通告如下: 一、我市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下同)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季度销售额合计超过3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后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的,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度。 四、《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含本数)的,免征增值税。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事宜,按照《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通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通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九、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同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十、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一、小规模纳税人如按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在一个季度内销售额合计超过30万元的,应在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当次,一并就累计代开普通发票的销售额计算预缴税款。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的,免税代开。 十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或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按项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及无形资产、不动产,季度销售额合计无论是否超过30万元,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或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免税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 十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按项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及无形资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十四、我市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实行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需按季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需按季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双定户纳税人)》。 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销售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为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下同)第10栏 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货物及劳务 和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列填报。免税额根据第10栏 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和征收率计算,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8栏 小微企业免税额 货物及劳务 和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列填报。 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销售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为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栏 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货物及劳务 和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列填报。免税额根据第11栏 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和征收率计算,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9栏 未达起征点免税额 货物及劳务 和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列填报。 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销售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为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一项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第2栏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货物及劳务 和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列以及第二项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 第5栏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列填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1栏 预缴税额 货物及劳务 和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列填报。 十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按项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 其他免税销售额 货物及劳务 和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列填报。免税额根据第12栏 其他免税销售额 和征收率计算,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7栏 本期免税额 货物及劳务 和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列填报。 十六、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免税销售额 对应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十七、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八、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其抵减、抵免增值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表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予以反映。无抵减、抵免情况的纳税人,不填报此表。 十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没有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十、本通告自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 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3日【】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青岛市明确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要】投资性房地产是新会计准则确认的一项新的资产,在企业所得税的法规中没有相对应的资产。企业所得税对会计准则中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理,应依据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本文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角度,对投资性房地产在确认、后续计量、转换和处置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处理进行分析比较。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成本计量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一、投资性房地产确认与初始计量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已出租的建筑物。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 (三)投资性房地产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在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无形资产,应按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比较 (一)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支出新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如果该支出将会引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且该支出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就应该将其资本化,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在发生的时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三)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比较 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规都做出了规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但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资本化处理和费用化处理的判断标准,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同。 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平时不计提折旧,也不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二)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部分一致 1.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会计准则规定,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 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2.存在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不一致 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 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对其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其具体做法与固定资产准则和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一致。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不允许扣除。 四、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一)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没有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基本一致。 2.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已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3.企业将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转换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二)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会计准则规定 新会计准则规定,在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等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根据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所采用的计量模式分别加以处理。在转换后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进行计量的,将转换前资产的账面价值直接作为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在转换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的,按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人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 2.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3.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论企业采取成本计量模式还是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形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价,企业所得税处理为:(1)当期确认视同销售;(2)按开发产品公允价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的原始计价。 五、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新会计准则规定,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性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让,按取得收入与计税成本和相关税费进行配比的差额确认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增加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初,应记录企业所得税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原始计税成本;在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记录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额和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同时记录会计和税收处理的差异。 参考文献: [1]《会计》.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 《税法》.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经济科学出版社. [3]高立法,赵桂娟,张建伟.《企业会计准则与涉税处理精解》.经济管理出版社. 【】 责任编辑: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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