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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投资回报率的四种算法

        一、《》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一是实施新政策的需要。企业兼并重组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是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为促进企业兼并重组,200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给予了递延纳税的特殊待遇。2010年,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为企业享受特殊待遇提供了程序方面的指引。2014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提出完善兼并重组所得税政策。2014年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明确了股权或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以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 二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59号文件规定企业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备案,否则不得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这种事先核准的管理方式越来越不适应重组市场的需要,特别是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公布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 在取消之列。转变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方式已成当务之急。 三是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该放得坚决放到位,该管得必须管好,要做到放管结合,加强后续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属于一项重要的后续管理事项,由于涉及到资产转让所得的递延处理和资产计税基础的调整问题,需要采用台账管理、专家团队管理等方法加强后续管理。 四是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管理的需要。59号文件和4号公告发布以后,各地反映一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仍然不好把握,如何将上述规定与现实中的重组案例进行有机衔接也缺乏规范可行的操作指导。这就需要结合各地征管实践,进一步完善重组管理中的若干基础概念,规范申报表和报送资料,优化征管流程。 基于以上背景,在充分吸收各地征管经验和广泛听取基层税务机关、部分中介机构和纳税人代表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修改,最终形成了目前发布的《公告》。 二、如何理解《公告》的基本框架? 《公告》针对59号文件和4号公告执行中反映的实际问题,结合新发布的109号文件和国务院取消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 要求,对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管理和后续管理事项进行了规范和修订,改变了管理方式,重新设计了报告表和附表,规范了申报资料,优化了征管流程,明确了征收管理的相关要求。同时,为强化政策效应分析,还设计了专门的统计表,以利于重组递延纳税效果的总量分析和结构分析。《公告》修订了4号公告的十二处条款(其他二十五条规定仍然有效),同时增加了若干条款,与4号公告的有效条款一起构成了完整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 三、如何理解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管理的具体内容? 《公告》不再执行59号文件第十一条申报备案和4号公告第十六条税务机关确认的做法,改为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主要明确了以下管理内容: 第一,明确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属于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但不需要进行单独申报。 第二,明确重组各方应按照规定进行申报,提交相关资料。 第三,明确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第四,鉴于重组主导方是资产(股权)转让方,是重组所得实现和递延的主体,《公告》规定: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应持经重组主导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五,增加了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的管理要求。要求企业年度申报时,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第六,设计了《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列明了企业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资产(股权)转让方取得股权和其他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股权)收购方取得股权和其他资产的计税基础等,为后续管理奠定了申报基础。 四、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征收管理中,重组各方的义务和税务机关的责任有哪些? (一)关于重组各方的义务 一是准确记录并说明所得递延情况。企业发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债务重组或居民企业以资产(股权)向非居民企业投资,应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或资产(股权)转让收益总额,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确认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 二是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提交专项说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着重说明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的对比情况(变化及原因),还要说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处理情况。 (二)关于税务机关的责任 一是跟踪监管。了解企业重组前后连续12个月内相关资产、股权的动态变化情况。 二是建立台账,加强管理。企业发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债务重组或居民企业以资产(股权)向非居民企业投资,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加强企业申报与台账数据的比对分析。 三是加强重组资产(股权)转让环节比对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评估和核查,将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时比对,发现问题的,应依法进行调整。 四是情况统计和上报。税务机关应每年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做好统计和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并按时上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统计表》,以便于效应分析和政策完善。【】 责任编辑:泥巴姐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连发公告,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尤为受关注,大家对开具发票的几个问题仍然存在争议,今天由正保会计网校 吴志华老师 帮您一起解读。 一、5月1日以后,有以下几种情形增值税新系统可以开具出原税率17%和11%的发票。 1. 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先开具红票,再按原税率开具蓝字发票。 2. 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按原税率开具发票。3. 调整前已发货,并已交纳增值税,未开具发票,补开发票,按原税率开具发票。 注意:在5月1日之前,只有合同,没有发货,或合只同只执行一半,不能按原税率开具发票,只能按调整后的16%或11%开具发票。 政策: 1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二、5月1日之后,开具17%、11%税率的发票如何申报? 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开票系统开具17%或11%发票,填写附表(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的调整情况 (1)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2)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第(二)项 各列说明 中第14列 扣除后 销项(应纳)税额 的表述中增加以下内容:第2行、第4b行14列公式为:若本行第12列为0,则该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若本行第12列不为0,则仍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 三、调整前已发货,未开票收入已交纳增值税,未开具发票,补开发票,按原税率开具发票。 (1)发生未开票纳税义务期间,申报增值税仍然在 未开票收入 栏填列正数销售额即可,但需要保留有关的证据,如合同、收款记录等,以备日后查证。 (2)如果对未开票收入在日后开具发票,则对开具发票期间,申报增值税不能在 未开票收入 填列负数,而应计算在开票销售额中减去已经申报的未开票收入,将差值填列到 开票收入 的相应栏次。(2018年5月1之后执行) (3)对于因第2项操作而产生的比对异常,因为不能在网上申报,需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接受审核,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该项差额与以前期间申报的未开票收入金额的一致性,申请正常申报和解锁税控设备。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 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即征即退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以上给大家总结了一下开具发票的问题 ,大家一定要关注补开发票的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工作之余不想虚度,快用知识技能武装自己,重磅上线,千余门实用好课辅导期内免费学,限时特惠中!悄悄超越别人,从这里开启。相关法规:《》《》猜您喜欢: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责任编辑:泥巴姐 5.1过后 财务人必须要了解的15个增值税新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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