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职工教育经费能否抵扣增值税?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享受主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优惠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享受条件】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2. 本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3. 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4. 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5.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6.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了解更多财会专业知识欢迎加入,学习财税知识,提升实操能力。 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3月13日,国务院发布《》(国发〔2015〕11号),取消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事项。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作为过渡性管理规定。法规太抽象,给大家综合一下: 审批 变 登记 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特别提示考虑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特殊性,18号公告要求,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实际工作中应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等相关政策要求。无固定场所也可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2号令)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暂停执行,因此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就不再作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前置条件。另外,作为一般纳税人资格条件的会计核算健全程度问题,在18号公告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中也明确要求 会计核算健全 项目由纳税人在填表时进行勾选承诺。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特别提示这里的 规定标准 ,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 营改增 试点中规定的销售额标准。 有关政策规定 主要包括: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文件印发),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再实地查验登记制下,取消了实地查验环节,当然不再要求制作查验报告。18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审批制下,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第一款)特别提示18号公告提及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提示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请于具体期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或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逾期仍不办理的,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生效日期可自选登记制下,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当月1日或次月1日作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制下,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别提示18号公告涉及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不仅适用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适用于 营改增 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程序有调整登记制下,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需要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审批制下,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特别提示由于时限较审批制减少了一半,建议纳税人在超标当月及时调整业务模式做出准备。管理办法待发布目前发布的18号公告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基本程序进行了明确的同时,暂停执行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条款,并提示将对《办法》相应条款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请大家关注新《办法》的出台。【】 责任编辑:泥巴姐 补发工资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