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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工程会计相关会计分录

      在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个人报销电话费要做税前调增。如果这部分报销电话费的发票抬头是个人,还需要作为不合规发票再做一遍税前调增吗?请问一笔费用在税前需要做两遍调增吗? 好的好的,今天就来聊一聊个人报销电话费税前调整的这些事儿。 解答这笔个人报销电话费的业务,只需要做一次纳税调整增加。 公司根据自身办公业务需要,对于员工发生的电话费予以报销,在会计处理上列入 职工福利费 ,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因此,公司报销个人电话费业务,在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需要纳税调整。 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对于发票抬头为个人名字的电话费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的规定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发票是个人名字的电话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司为个人报销电话费纳税调整的问题,只需要调整一次,不能重复调整。 3、纳税筹划建议:公司可以将通讯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符合上述规定的通讯补贴,不需要职工提供发票,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直接税前扣除,从而减轻公司的纳税负担。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5月8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相关推荐:【】 责任编辑:小泥鳅 话费滞纳金可否要求电信公司开具发票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特别是新《》实施以来,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在不断探索、稳步发展、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顺应了经济体制改革和税制结构深刻变化的需要,促进了税收收入大幅度增长。 如今,我国正大力建设法治国家,实现民族发展的跨越。与之相适应,如何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制度,适应经济的发展和结构的变化,使新的经济增长点成为现实的税收增长点,是当前做好税收工作必须考虑的问题。 面对这一问题,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做好企业依法纳税的工作。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在这个大前提下,做好企业依法纳税工作就是税收工作的立足点和灵魂所在。离开了企业的依法纳税,税收工作就缺少了准绳和依据,就无法做好税收工作。 一、影响企业依法纳税的限制因素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税收的缴纳已不可避免,税收制度中已经规定了政府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由谁缴纳、如何缴纳等基本事项,企业完全可以按照税收制度的具体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但现实的情况是,企业往往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出现偏差,并不严格依法纳税,甚至故意偷税漏税。因此,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税收征管机制来保证税制的顺利实施,保证企业诚实地依法纳税。当前,影响企业依法纳税的限制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税制不够完善。完善的税制不仅要税种设置合理,税种内部构造科学,税负适度,还要有一个好的税收征管机制。曾有经济学家说过, 税收的强制性隐含着征税的资源成本是很大的,而不同的税收制度设置往往伴随着不同的征税成本,因此,强化对不同税种的管理应是税收政策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梢运�,税种设置合理、税种内部构造科学、税负适度是实现税收政策目标的前提条件;而好的税收征管机制则是税收政策目标实现的必要条件。没有好的税收征管机制,再好的税种也难以有效地实施。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实施机制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否有效,除了具有完善的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以外,更主要的是这个国家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离开了有效的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规则就形同虚设。因此,有效的税收征管是税制结构和税负结构优化的目标得以实现的保证。税制优化需要在完善税制结构和税负结构的同时建立起与之相配套的税制实施机制,也就是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机制。而我国当前的税制仍不够完善,特别是税制实施机制仍存在许多不科学的地方,这就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的依法纳税。 第二,企业缺乏依法纳税意识以及对税制缺乏了解。企业受历史习惯、道德观念和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未形成良好的纳税意识,缺乏主动纳税的积极性。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国家财力不断壮大,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在税收领域,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偷税逃税现象依然比较严重;尤其是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的监控。这种现状不但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还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在很多情况下,企业对纳税的具体规定,如什么情况下需要纳税、缴纳何种税、如何纳税不十分清楚。还有些企业由于纳税意识不强也缺乏主动学习税法的积极性,对税制规定了解甚少。 第三,征税方法及纳税程序过于复杂,且有不公平之处。具体表现在:①现行税制的法律规定较为复杂,企业不能准确地理解税制规定,也就难以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②征税方法和纳税程序复杂,企业的纳税成本较高。③税收负担设计不合理,税负偏重,甚至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或者不同企业之间的税负存在较大差异,有失公平。④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从一个方面反映了税务机关治税不严,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能力低,越权与随意处置权力的现象同时存在,收 人情税 、 关系税 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就进一步加大了不公平。 第四,偷税漏税成本较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作为一个经济人,客观上是 自私 的,因此,企业存在着偷税漏税的驱动力。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即使被发现,因为对偷税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小,即其违约收益大于违约成本,所以,促使部分企业铤而走险。 企业依法纳税的限制因素是多方面的。在完善的税制下,企业是否能够依法纳税就在于税收征管的有效性�?梢运�,税收征管的目标就是促使企业依法纳税。只有企业依法纳税,政府的各项税收政策目标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我们只有正确面对当前的现状,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才能促进企业依法纳税,做好企业税收工作。 二、加强企业依法纳税的对策 针对目前我国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促进企业依法纳税,做好企业依法纳税工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加强税收法制建设。要提升立法档次和透明度,将税收立法权限集中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将立法过程、内容及时向企业公布,让广大企业和税务工作者对新法进行评议。使法律更具可行性,也便于税法宣传。适时制定税收基本法,把税收的立法原则、税权划分、立法程序、税收管辖原则、企业权利和义务、税法要素等用法律形式明确下来,逐步建立起以税收基本法为主导、以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为两翼的三位一体、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 第二,要提高企业依法纳税意识。要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法制观念淡薄、以权代法、以情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不仅要依靠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还要从国情、民情出发,提高人们自觉遵从法律的意识。着重宣传纳税行为是每个应税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使依法纳税观念深入人心,在全社会树立诚信观念。形成信用文化,制定有关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税收信用制度的法律制度;建立企业、扣缴义务人等的信用档案制度;建立纳税信用评定机制,营造依法纳税的良好杜会环境。 第三,要正确认识要求企业依法纳税与税收服务经济的关系,把依法治税与为经济服务统一起来。依法治税与优质服务是税务机关的工作原则,执法本身就是一种服务,两者并不矛盾。如果离开服务谈执法,只强调其依法纳税的义务,却忽视了其获得优质服务的权利,将企业当作被动的执法对象,那就会使企业不愿依法纳税。失去了服务,不仅将失去广大企业的理解和支持,也与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不符。如果抛开执法谈服务,就会放弃了税法的严肃性,将税务机关等同于一般的服务机构,势必影响税务机关职权的正常行使。因此,要把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建立为企业提供纳税服务的有效载体,实施税务信息公告制度。 第四,要切实强化对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要促进企业依法纳税,必须消除税收实施环节中的不公平因素。因此,要针对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从源头上杜绝收人情税、关系税、过头税;严禁混淆入库级次,截留、转移税款以及应罚不罚、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问题的发生。加大税收执法力度,把税收执法检查作为税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纳入税收管理的全过程,使征、管、查各环节相互衔接、相互监督,从机制、体制上切实解决好执法中的缺位、错位、越位问题。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严密的监督制约体系,使之不想违法、不愿违法、不敢违法。通过上述措施,消除执法环节的不公平,促进企业依法纳税。 第五,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要按照新的征管法的要求,明确征收、管理、检查、行政复议的职责,使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管理环节应着重做好税务登记、税额核定、发票管理、减免抵缓退税审批等方面的工作;征收环节应做好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会统分析等方面的工作;检查环节应着重做好稽查选案、税务稽查、行政处罚、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方面的工作;复议环节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给予企业相应的行政救济,保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围绕以上职责,在今后的机构改革中要科学设置基层征管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逐步设立专业性的征、管、查机构,提高集中征收程度。要集中基层稽查力量,在设区的市以及县(市)地税局实行一级稽查管理办法,按照 四分离 的原则,实现案件稽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六,树立健全的稽查制度,加大稽查力度,加大偷税漏税成本。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使企业具有通过各种手段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倾向,但并不是任何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会采取各种手段来避免或减少自身纳税义务的发生。当政府意识到企业会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相关对策少纳税或不纳税时,在税制设计中亦会针对企业可能发生的少纳税或不纳税的行为采取相应的预防性措施,使制度的规定尽可能严密,减少漏洞。要加大稽查力度,使偷漏税现象无存身之地;要加大对偷、抗税行为的查处力度,使偷、抗税行为无利可图,不敢抗(偷)也不想抗;要规范企业各项涉税行为,对不依法办理涉税事项的企业要严格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通过法治的强制力和威慑力来提高企业自觉履行依法纳税义务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冠 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对策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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