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相关案例分析
1、将属于业务招待费的项目计入其他费用,将可能影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税。假设、某公司将一台本苹果笔记本电脑送给客户,但没有计入业务招待费核算,而将其作公司自用核算,按固定资产入账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增值税正常抵扣。分析:这种情况,通过盘查实物资产才可能发现存在问题。外购货物无偿赠送的视同销售交增值税,用于招待的要在所得税前限额扣除,还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的。2、将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计入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即将全额不得扣除的项目按限额扣除。假设某公司为公司总经理家庭购买运动器材用于健身,支出1万元,该公司将此支出列入了业务招待费核算。分析:实际上此费用,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3、取得不合规的业务招待费票据,不得税前扣除。假设某公司外购三部华为手机,并取得普票,但发票上未注明某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或发票上只填写了公司的简称,未填写全称;或只取得收款收据。分析:以上所述的发票,都是不合规的发票。若要税前扣除,应需提供公司真实业务证明。若没提供,就不得税前扣除。4、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计入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假设公司召开季度会议费中的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将公司内部聚餐的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分析:以上所述的所有的餐费发票,并不均计入业务招待费。5、未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税前扣除。假设某公司按销售收入的5‰计提业务招待费300万元,但公司全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只有260万元。分析:没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4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40万应全额调增处理,不得税前扣除。此外,就以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来说,可税前扣除的限额为260*60%为156万元,需要再纳税调增104万元。6、给客户回扣等、商业贿赂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假设某公司将30万元购物卡用于商业贿赂,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得税前扣除。7、筹建期与正常期间业务招待费,扣除政策不同。根据前面文章,提到税前扣除规定标准和特殊情况2中有提现政策内容。补充下,正常期间业务招待费的政策,如下:根据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8、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适用不准确,将导致税前扣除不准确。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之和确定,营业外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计算基数。9、无法证明真实性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如果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公司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相关性的证明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10、用于业务招待,未代开代缴个税的。根据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11、业务招待费未单独核算,导致不能准确确定金额,税局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核定。学习了风险点,业务招待的费扣除填报和注意事项也要注意!更多推荐: 税负率是什么?怎么算?
在近期召开的江苏两会上,江苏省政协委员、江苏保监局局长宋志华建议,加大中小企业和个人商业补充养老保险税优力度。 在2013年全民关注、媒体热议退休养老问题的氛围下,财政部、人社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备受金融业界关注的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宋志华认为,该政策将对构建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推动养老模式中第二支柱的快速发展起到巨大作用。政策的突破往往也蕴含着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宋志华就进一步发挥该政策优势提出建议。 进一步运用税优政策扩大适合中小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覆盖面 我国目前三大支柱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规划中,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第三支柱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当前企业年金的职工参保率还不足10%,与企业年金的建立制度有直接关系,现在企业年金仅采取信托模式,多个审批流程、多个收费主体,注定该模式仅适合中大型企业。而在补充养老保险体系较完备的发达,如美国、英国,除了信托模式,还有由保险公司为主要供应商的契约模式。由于建立契约模式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便捷、高效、灵活,受到中小企业的广泛欢迎。 在我国中小企业提供了最多的就业岗位,员工就业的收入相对较低,稳定性相对较差,提供给他们一定的个税政策支持,将有利于减轻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压力,也体现政策的公平性。 宋志华建议该个人税收政策除了覆盖现有信托模式的企业年金外,还应该考虑到适合中小企业的契约模式,即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也应该享受该个人税收政策,发挥保险业销售、精算、保险金支付等方面的技术优势。 给予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保险一定的政策支持 鼓励中、高收入人群通过及早安排规划个人退休账户,积累足够的余额,以便退休后能够维持或接近退休前的生活水平,这是第三支柱设立的主要目的。 而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中采取的是双轨制,即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采用的是财政承担的DB(确定领�。┘苹�,而企业单位职工是需要企业与个人缴费的DC(确定缴费)计划,两者实际替代率也相差超过30%,导致社会的普遍热议,而企业职工特别是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中小企业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的资金来源均是个人税后收入,没有享受到的个人延税政策,加重了当前的生活负担。 宋志华建议给未享受到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税政策的职工提供税收政策优惠通道,帮助其建立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保险计划。【宁波:房产税紧跟不动产登记 二手房或大“挤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