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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税务师考试时间在什么时候?附考试科目、题型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公告称,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发票管理,税务总局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 新系统 )开发了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税务总局决定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一、可查验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发票,请按照原查验渠道进行查验。 二、可以查验的时间范围: 1.可查验最近1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 2.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以次日进行查验; 三、每张发票可在线查询次数 每天每张发票可在线查询次数为5次,超过次数后请于次日再进行查验操作。 四、查验发票步骤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陆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目录证书文件。1.登录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后,首页显示如图所示。2.纳税人依据取得的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需在页面中根据要求输入相关的查验项目信息,根据纳税人查验的票种,其输入的校验项目也不相同,其中:(1)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开具金额(不含税);(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不含税价;(3)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校验码后6位;(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合计金额。3.确认输入的信息无误后,点击查验按钮,系统自动弹出查验结果。4.若查询不到,则显示如下两种情况,如图所示。(内容综合整理自国家税务总局)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责任编辑:小泥鳅 增值税发票种类及主要区别

          重庆市财政局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为落实《城建税法》第四条授权地方事项,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草拟了《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7月2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来信请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税政处(邮编401121)或重庆市渝北区西湖路9号重庆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401121),并在信封上注明“《城建税法》授权事项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市财政局cqczszc@163.com或重庆市税务局517115255@qq.com。 三、电话及传真:市财政局023-67575431、023-67575461(传真);重庆市税务局023-67572681、023-67572837(传真)。 附件: 1.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重庆市财政局 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7月21日 附件1 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明确如下: 一、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住所地(机构所在地)。其中固定业户异地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非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或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三、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人的住所地(机构所在地)。 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第四条规定,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草拟了《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知》的法律依据 《城建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二、对《通知》内容的有关说明 (一)对第一条的说明。一是体现税制平移原则,延用现行纳税人所在地政策,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延续性。二是体现税负公平原则,对固定业户以纳税人实际住所地为纳税人所在地,而不单一的以主税种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所在地。三是体现征管便利原则,针对非固定业户生产经营活动较为分散、经营地点不固定、流动性大等特点,确定以主税种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所在地。 (二)对第二条的说明。《城建税法》第七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针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或消费税的三种代缴代征行为,保持同主税种增值税、消费税相衔接,将纳税人所在地同主税的纳税地点保持一致,有利于税收征管,并体现城建税作为附加税的属性。 (三)对第三条的说明。主要是保持现行政策的延续性,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1号)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对经批准后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人的住所地(机构所在地)。 三、相关含义 固定业户: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非固定业户: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诹⑽挠呕坎昂统钦蛲恋厥褂盟吧瓯伤捌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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