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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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小编有话说: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期限,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请稽核比对期限改为360日,仅仅适用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对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期限仍为180天。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是360个自然日而不是360个工作日,所以节假日不能顺延。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匹配岗位:财务主管、财务经理等,目标薪资:10000-无上限。相关推荐:【】 责任编辑:大毛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7年第11号)
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次数的公告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国务院和省委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精简涉税资料报送,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决定简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次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1年1月1日起,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原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浙江省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度报送。特此公告。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0年12月18日关于《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次数的公告》的解读一、发布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第八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等相关规定,将我省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次数进行简并。二、公告内容明确我省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自2021年1月1日起原则上实行按季度和年度报送。少数纳税人因按月申报企业所得税,仍需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相关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按税务总局文件执行。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山东省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