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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如何写会计分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实施办法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规定从低到高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其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0.2%、0.4%、0.6%、0.8%、0.9%、1.0%、1.2%、1.4%(见附件1)。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9年7月1日)时,原市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高于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自2021年5月1日起调整至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原市级及省本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低于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根据地区情况实施平稳过渡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统一至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见附件2)。在落实《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部署期间,有关市及省本级所出台阶段性下调部分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政策措施未规定具体结束期限的,其原政策措施执行期统一至2021年12月31日结束,今后由省按照部署统一规定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政策。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今后根据我省经济产业结构变动、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变化、工伤保险费使用和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二、关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及调整办法根据用人单位商事登记注册(法人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规定具体确定其适用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并及时传输信息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记录建档(深圳、东莞市按照当地规定的流程程序办理)。用人单位因登记注册内容及主要生产经营业务变化等原因导致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变更的,应及时到税务机关确认相关变更信息,由税务机关根据经确认的相关变更信息对其适用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及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进行调整,并及时传输信息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记录建档(深圳、东莞市按照当地规定的流程程序办理)。用人单位变更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其原确定的浮动费率档次在该浮动周期内仍继续执行。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工伤保险行业类别归类情况的抽查、稽核,发现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错误的应及时按规定予以调整。三、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浮动档次及浮动办法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按照规定,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Τ潭鹊纫蛩�,定期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费率档次。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出台实施前,各市及省本级仍暂实施原本地区费率浮动办法,在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本地区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时仍同步执行原浮动周期所确定的各参保单位浮动费率档次。四、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规定按照有关部署,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在实施本通知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继续执行费率浮动办法的基础上,全省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阶段性下调50%执行。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各地区在执行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反映。附件:1.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与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2.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1年4月20日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D献杂擅骋赘�2021年度税费服务承诺

              一、视同销售行为种类 视同销售行为,全称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类业务。税法中将以下八种行为归人视同销售行为: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近几年来,由于会计制度改革的进程加快,不少新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相继出台。特别是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会计准则以后,在企业会计体系上形成四套制度共存并行的局面,而且各类会计制度下对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规范也不尽相同,致使许多会计实务工作者和学习者对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颇感困惑为此,本文通过对新准则的解读,尝试分析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 目前,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即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然后根据销货成本与销售收入配比的原则结转销货成本;第二种方法,即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上述八类视同销售业务具体采用哪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我们进行如下分析。 第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及销售代销货物。 税法中规定的这两类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基本不存在争议。 会计上,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人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借记 委托代销商品 ,贷记 库存商品 ,不确认收入。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的已售商品金额确认收入。 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也要看委托代销的方式是视同买断方式还是收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按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确认人账,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第二,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包括: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于制造业企业来说,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主要是指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以外的项目。 以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为例,准则的应用指南中提到 企业自营的在建工程领用工程物资、本企业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据此,笔者认为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的会计处理应按第二种方法,即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货物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 第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一些权威教材中,如2007版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用《会计》教材,东北财经大学编著并出版的2007版的《中级财务会计》,对于企业的这种行为都作了如下的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也就是前面提到的第二种处理方法,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但新准则应用指南中有这样的描述:除同一控制下合并以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 主营业务收人 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推而广之,我们有理由认为这类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应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货成本。 第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在新会计准则中没有这类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明确依据,早期财政部《》[(93)财会第83号]要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按对外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即按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借记 应付利润 科目;按照应交增值税,贷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按照应计销售额,贷记 产品销售收入 、 商品销售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等科目。 目前该规定仍适用,不过会计科目应按新准则调整,即: 借:应付股利或利润 贷:主营业务收人(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第五,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指南》明确规定: 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例】甲公司有职工200名,其中一线生产工人170名,总部管理人员30名。2008年2月,甲公司决定以其自产的一批产品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职工,每人一件。该批产品单位成本为8000元,单位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1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根据上述规定,当甲公司决定发放自产产品时应作如下处理: 计人生产成本的金额=170xlOOOOx(1+17%)=1989000(元) 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30xlO000x(1+17%)=351000(元) 借:生产成本1989000 管理费用35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23400(10 对应的,实际发放自产产品时,应按第一种方法,即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按实际成本结转成本: 借:应付职工薪酬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600000 贷:库存商品 1600000 如果选择第二种方法进行实际发放自产产品时的会计处理,即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则会导致借贷方金额不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2340000 贷:库存商品1600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 第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财政部《》[(94)财会第31号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主要包括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产品。自产自用的产品在会计处理上应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移送使用时,应将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中,借记 在建工程 、 营业外支出 、 销售费用 等科目,贷记 产成品 等科目。因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而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金,也应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 在建工程 、 营业外支出 、 销售费用 等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 应交税金 应交消费税 等科目。 《解答》中给出的 自产自用 的范围有待商榷,将自产产品用于馈赠、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已经导致产品流出企业,进入消费环节,因此称其为自产自用不太合适。既然不属于自产自用,也就不应该按自产自用的会计处理方式处理。比照文中(三)(四)(五)的处理办法,笔者认为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这类视同销售行为也应该选择第一种方法,即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货成本。 第七,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对于税法上规定的这种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通常不作处理。 责任编辑:冠 促销税务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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