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融资和筹资的区别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很多企业日常经常会发生外汇收支,企业纳税涉及折算汇率的选择,而税法对折算汇率规定比较分散,主要分布在《》(财税[2008]152号)、《》、《》、《》、《》、《》、《》、《》、《》文件中,本文试对其差异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一,税法对折算汇率的规定分析。一是折算汇率规定的差异。发布折算汇率主体差异包括:有些税种有明确的发布折算汇率主体,如印花税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车辆购置税、契税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他税种没有明确的发布折算汇率主体,如土地增值税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房产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按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折算汇率标准差异包括:房产税、契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车辆购置税人民币基准汇价。土地增值税市场汇价、印花税外汇牌价。折算汇率时间差异包括:房产税上月最后一日;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当天或者当月1日;车辆购置税申报纳税之日;印花税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企业所得税期末。折算汇率选择权差异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可以选择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而房产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只规定特定日期的汇率,没有选择权。二是折算汇率的规定分析。上述分析表明折算汇率规定差异很大,致使纳税人必须详细记住各税种折算汇率规定差异,才能避免涉税风险。对折算汇率规定差异,有些差异是合理的,例如:流转税规定可以使用当天或者当月1日汇率中间价。充分考虑了税种的特点,流转税基为交易额,有些企业可能金额很大、业务发生频率多,允许使用当月1日汇率,将减少企业的工作量;有些差异不合理,例如:车辆购置税人民币基准汇价、土地增值税市场汇价、印花税外汇牌价,特定汇率的规定,缺乏合理依据;有些差异体现了我国经济发展历史,如印花税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而《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颁布于1988年,并一致执行至今,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与当时国家实施外汇高度管制国情相符;而近期颁布的税法折算汇率规定呈现统一趋势,如房产税、契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规定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第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推进,我国更多企业日常纳税申报会涉及折算汇率问题,有必要改革汇率不合理之处。统一规范折算汇率使用,既方便纳税人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减少成本,又能保证税务机关税收及时征管。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单独颁布外汇准则的做法值得借鉴,笔者建议:税务机关单独发文规定各税种外汇折算汇率规定,同时废止上述文件中相应规定。 责任编辑:冠 增值税转型相关问题探讨
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销售环节不再征收。消费品委托加工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委外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的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但如果委托方即甲方不将委外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由委托方用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而是全部让受托方加工成最终可以售卖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售卖,那么由于省去了甲方自己生产加工制作的环节,由于方式转换,产生不同的计税依据,即:委托加工产品的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率)而通过委托方连续加工后的产品的计税价格是产品的售价,产品的售价一般会高于委托加工的计税价格,两种不同的计税价格的差异导致了消费税计算结果的不同,从而有了税务筹划的空间。案例例:甲生产应税消费品企业将烟叶委托给乙企业加工成烟丝,烟叶成本为76万元,加工成本为50万元,加工完后甲企业收回再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甲类卷烟,再加工成本为60万元,加工完成后全部对外销售100箱(每标准箱5万支)甲类卷烟,共计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烟丝采用从价计征,消费税率为30%,卷烟采用复合征税,从价消费税率为56%,从量按0.003元/支计征,假如不考虑增值税。①税务筹划前即对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又继续生产制作成应税消费品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支付加工费,甲公司支付乙公司代收代缴应交消费税。消费税计税价格=(760000+500000)÷(1-30%)=1800000(元)应交消费税=1800000×30%=540000(元)甲公司销售卷烟按照复合计征办法应纳消费税=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交卷烟消费税=5000000×56%+50000×100×0.003 =2800000+15000=2815000(元)扣除已交的54万元实际应交消费税=2815000-540000=2275000(元)甲公司的税后利润=(5000000-760000-500000-600000-2815000)×(1-25%)=325000×75%=243750(元)②税务筹划甲公司不收回再加工,而是委托乙公司全部加工,将烟叶直接加工最终产品卷烟,支付加工费110万元后,直接由甲公司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不变。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消费税计税价格=(760000+1100000+100×50000×0.003)÷(1-56%)=1875000÷0.44=4261363.64(元)按复合计税办法计算支付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 4261363.64×56%+100×50000×0.003=2401363.64(元)甲公司将加工好的卷烟再销售时因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不需再交消费税甲公司的税后利润=(5000000-760000-1100000-2401363.64)×(1-25%)=738636.36×75%=553977.27(元)③税务筹划前后结果比较:税务筹划后比不筹划导致企业多赚利润=553977.27-243750=310227.27(元)④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烟草的消费税有两个组成,分别是从价税和从量税。(1)从价税:生产环节,甲类卷烟为56%、乙类卷烟为36%,雪茄烟为36%,烟丝为30%。批发环节,对所有卷烟按11%的税率征收从价消费税。(2)从量税:生产环节对所有卷烟征收0.003元/支的从量消费税;批发环节,对所有卷烟征收0.005元/支的从量消费税,使用复合计征办法缴纳消费税。卷烟应纳消费税=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税务政策解读、税务知识学习及实操提升,请关注财会实务选课中心,相关标签:推荐阅读: 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