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与增值税发票的衔接问题
关于房屋、建筑物改扩建的涉税处理,主要有两个法律政策依据: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该两个文件对房屋、建筑物改扩建中的折旧计算和发票引起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分以下五方面来进行税务处理。 一是推倒重置的房屋净值计入新资产计税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例】某房屋价值1000万元,已计提并扣除折旧800万元,净值200万元。企业推倒重置在原地投资2000万元新建了一幢生产车间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该房屋原有净值200万元需要有相应的补偿,此项补偿可以理解为竣工结算前必须发生的支出,则该生产车间的计税成本应该是2000+200=2200(万元)。 二是提升功能的改扩建支出并入原房屋的计税基础。 如果企业由于土地紧张,发生了在原有一层生产车间的基础上又扩建一层储藏车间的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也就是说,新扩建的一层储藏车间,由于提升了功能,增加了面积,扩建发生的支出,应并入原有生产车间的计税基础,按照税法规定的不低于20年折旧年限重新提取折旧,其原则同推倒重置相似。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20年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例】某房屋账面原值1000万元,折旧年限20年,已经计提了12年折旧,计提折旧600万元。该公司对该房屋花费300万元,增加了部分面积。此时要求房屋花费300万元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照20年计提折旧,而前面已经计提了12年的折旧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三是已提足折旧房屋的改扩建支出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由此可见,已经提够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能再计提折旧,并且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税收上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是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税务处理。 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在会计准则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 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国税函[2010]79号明确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但纳税人应注意,此项规定同企业会计准规定仍有很大差异:一、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二、取得全额发票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入的,税务处理上须进行追溯调整。该项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但对该规定,仍会存在不少争议:如果12个月内取得全额发票,对计税基础进行调整时,相应地计提折旧适用追溯调整法,还是适用未来估计法;12个月内又零星取得发票,是否调整计税基�。�12个月内未全额取得发票,是否承认原来暂估确认的计税基础中取得发票部分等问题,我倾向于,第一、折旧调整,适用追溯调整法,第二、12个月内虽未全额取得发票,但又零星取得发票,对取得部分可以调整计税基础,第三、12个月内未全额取得发票,承认暂估计税基础中取得发票部分,并继续计提折旧。 【案例】某企业建造一项固定资产,合同预算总造价为200万元,2011年9月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只取得部分发票合计150万元。企业预计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5年,保留残值为零。 【分析】上述案例中,固定资产由于已投入使用,并且合同预算总造价可以确定,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200万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2011年,可税前计提折旧10万元(200 5 12 3),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如果2011年度仍未取得剩余发票,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只能确认为取得发票部分150万。在2012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首先需要对2011年计提的折旧进行调整,调增2.5万元(10-150 5 12 3)。如果至2012年9月份的12个月内又取得30万发票,未取得剩余20万发票,则计税基础调整为180万,调增2011年折旧1万元(10-180 5 12 3),之后按计税基础180万继续计提折旧。 五、应注意的问题:应注意改扩建支出与大修理支出的区别。 改扩建支出主要是推倒重置、增加功能、扩大面积。而大修理支出是由于固定资产不能正常运行,发生支出是为了原有功能的维持,如果不发生,原有固定资产不能正常运行,两者有本质的区别,也有着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责任编辑:zoe e
【论文摘要】知识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在容纳就业、带动经济增长方面的重要性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营销系统在实现企业的经营战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顾客导向、内部营销、快速满足顾客多变的需求,需要有一个适当的营销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与之配套。本文通过研究网络化营销系统,为具体营销实践提供指导。 近年来,国内很多高科技企业在高速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开始停滞不前,甚至过早地步入衰退期,除了竞争加剧、环境更加复杂多变、管理难度加大外,企业不能及时地调整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尤其是营销系统,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企业管理实践中,很多企业在黑暗中摸索,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反映了这一研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网络化的营销环境现状 企业利用Internet,可以及时将产品和市场销售信息发送给分布在全国各地及国外的营销人员,以便随时调整营销策略,应用web浏览器和数据库,可以帮助企业市场营销部门建立和维护关键客户的信息数据库,业务人员可以利用这个系统实现产品报价、商品交易、提供订单、签署合同、交换商业文件和支付账单等业务。营销人员还可应用网络查询共享有关的专业知识,以提高他们的自身业务素质,拓展新业务领域,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企业利用Internet为用户提供的在线技术帮助,能以最有效的方式,提供最好的服务。同时企业可通过Internet在网站上向世界展示企业形象,如建立电子橱窗等方式展示产品,提供技术咨询,进行售后服务和市场开拓。企业管理人员可将用户经常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做成FAQ(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常见问题)放在企业Internet网站上,为遇到问题用户提供在线的专家技术支持。 二、网络化营销系统的发展和进化 传统上,营销系统把客户的需要、竞争者的产品和战略等各种外部信息传递给组织中的各个其它子系统,这些不同的子系统再针对客户所提出的问题采取行动,提供能满足客户需求的、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在这种营销理念下,营销系统只是充当中间人的角色,它假定公司很难与客户取得联系,并且客户也不能与其他职能部门发生直接关系。但是,在一些新型的企业里,很多职能部门可以与客户取得联系,一些跨职能团队从事着以前只有营销人员才从事的工作。营销部门不再是唯一的一个与客户发生关系的部门,它的职责变更整合所有针对客户的工作使其成为一个整体,这样当客户与公司发生关系时,他们所见到的是类似的面孔,所听到的是同一种声音。急剧变化的营销系统及其内外部环境,改变了企业的营销系统、其它子系统与市场三者的交易成本的对比,使营销系统的形状和内外部边界也总是处在变动之中。信息、知识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在三者之间的低成本、快速传播,为营销系统边界的发展和进化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三、营销系统网络化的必然性 传统组织中人们沟通的方式也由一系列的规则所约束。沟通方式由他们在单位中的位置决定。最高层的管理者可以与任何人沟通,而层级底部的操作人员却受到严格控制。这些死板、僵硬的规章制度,使组织难以适应环境的快速变化。 营销系统网络化是系统进化的必然结果。根据系统理论,系统内部的发展总体上来说是一个有序化的过程,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有序化的过程中有两种基本趋势,一种是向着一个起核心作用子系统集中的中心化趋势,另一种是向着多个子系统共同起作用的机制化趋势。当系统最初发生时,总是有某种特殊的子系统形成了对其它子系统的控制约束作用。而当这种约束作用在系统中显现出一定的优势时,这种控制作用就会扩大,以至整个系统成为一个中心化的系统,这个过程的内部联系呈单向作用的 树 形结构。上述的第一类营销组织形式,就是这种中心化组织。 伴随着中心化的过程,系统还有一个向着各个子系统共同起作用的机制化的过程。这时系统中的各子系统之间的联系越来越丰富,有些形成了相互作用,有些形成了横向联系,有些形成了循环的相互作用,系统中核心子系统的控制作用相对降低,向着由多个部分共同起作用的方向发展,系统在一定的条件下会形成特定结构的相互作用来调整自身和适应环境,系统内部的表现为多种形式的相互交叉的网络,系统由内部多个子系统间的互动联系形成的机制来推动系统的发展。在系统的发展过程中,往往中心化在前,机制化在后。没有中心化,系统的各部分就不能实现最初的和最基本的联系,但仅仅完成了中心化的系统是简单的、线性的、保守的,很难适应环境的变化,所以系统必须进一步向着机制化,即网络化的方向发展。 四、网络化营销提高了沟通效率 系统的组织结构可划分为垂直结构和水平结构,从上向下的指令和从下向上的报告构成了系统信息的纵向流;而每一层次又按水平方向把各主要职能分系统的信息贯通起来,称为信息的横向流,这样就构成了纵横交错的信息网络。信息流通中的两个主要指标是传输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在传统的层级组织中,系统的信息是逐层流动的,越层流动的信息较少。在组织规模一定的情况下,随着组织的层次增多,管理幅度会降低,通常信息流通的时效性和精确性会出现一定的矛盾性,即层次增多使信息流通的路径增多而分叉减少(因为管理幅度减少),从而延缓信息流通的速度,但却提高了精确性。相反,如果减少层级,则必然会增加每层的管理幅度,这样虽然流通时效性可以增强,然而信息分叉点增多、信息在流通中出错的机会增多,就会影响到信息流通的质量。 参考文献: [1]司林胜.企业绿色营销系统的构建与绩效评价[J].系统工程,2003,21(4):38-42. [2]高风彦,佘廉.企业营销组织的风险�:兰塾朐ぞ芾韀J].武汉交通科技学学报,2000,24(2):125-128. [3]魏明侠.基于灰色系统的绿色营销绩效评价方法[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3,138(3):22-24. [4]于延超,吴育华.基于平衡记分卡的上市公司绩效评价[J].西南交通大学(社会科学版).2003,4(5):36-40. 【】 责任编辑:lcl 浅谈网络安全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及对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