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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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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对象高新技术企业 二政策内容(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二)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三)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四)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三操作流程(一)享受方式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方式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1. 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2. 固定资产记账凭证;3. 购置设备、器具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二)办理渠道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 点和网址可从�。ㄗ灾吻�、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 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三)申报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1. 预缴申报第一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相关行次填报税前一次性扣除情况。通过手工申报的,根据设备、器具购进情况,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分别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其具体信息。填报完成后,将“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同步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并填写具体信息,申报系统将同步自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第二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申报系统自动填报相关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2. 年度申报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栏次。四相关文件(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六)《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五相关问题(一)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此次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新政,主要内容是什么?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设备、器具,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可以选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同时允许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假设你公司第四季度购置了单位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可以选择在据实扣除100万元基础上,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100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200万元。此项政策适用于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二)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企业,假设2022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问我公司2022年10月份购买的一套生产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在2022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购买的生产设备,可以享受税前全额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三)我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于2022年10月30日到期,我公司今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能因某项指标不合规不能获得批准。请问我公司今年11月份购置的一套人工智能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虽然于2022年10月30日到期,但2022年第四季度仍有30天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符合《公告》的规定。你公司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人工智能设备,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四)我公司是一家中小微企业,2022年初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四季度我公司拟新购置的一台单位价值550万元设备、器具,我们想了解一下这项政策对购置的设备、器具有哪些要求?答:根据《公告》规定,对购置的设备、器具主要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购置时点上,2022 年 10月 1 日至 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二是从购置资产类型上,购置的设备器具应当是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将该设备、器具按固定资产管理。(五)我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公司,2022年初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10月20日拟从供应商购进一批价值2000万元的发动机,用于汽车生产销售。请问,我公司购进的这批发动机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答:根据《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但该政策中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你公司购买的发动机属于存货,不属于固定资产,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六)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假设2022年12月10日以现金购置了一套机器设备,12月20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设备运输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预计2023年才能运输到位,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机器设备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吗?答:根据《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货币形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你公司不属于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12月20日,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七)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拟于2022年12月采取分期付款购置一套价值2000万元的检测设备,最后一期款项将在2023年支付,但在12月10日取得发票,我们和供应商协议约定12月30日到货,后因天气原因,该套设备将于2023年1月5日到货,请问,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检测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答:根据《公告》、46号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你公司购进设备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虽然发票开具时间为12月10日,约定12月30日到货,但实际到货时间为2023年 1月5日,在时间上不属于2022年第四季度期间,不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八)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4月,我公司立项自行建造一套环保施工设备,造价1500万元,2022年9月试用,2022年10月15日完成竣工结算,我公司这套环保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答:按照《公告》、46号公告规定,对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你公司是今年10月15日完成自建项目竣工结算,属于2022年第四季度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九)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12月份将购置一台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符合享受此次新政的条件,如果公司2022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形成了亏损,该项固定资产的加计扣除金额没有扣完,请问以后年度还能继续扣除吗?答:根据《公告》规定,企业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你公司购置生产设备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税前扣除不完的部分将自动增加企业亏损,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按照规定,你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度汇算清缴未扣除完而形成的亏损,符合条件的可在以后10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十)我公司处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在第四季度购置了一台设备,预计不会用于研发,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答:《公告》所明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政策,是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并不要求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必须用于研发。因此,你公司购置的设备,无论是否用于研发,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十一)我单位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准备在2022年第四季度购进一台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可以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答:《公告》未对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进行限制,你单位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可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十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季度购进的设备、器具,企业是否可以选择正常折旧,不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答: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愿选择是否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此项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的,假如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购买了A、B两套设备,其中A设备选择了税前一次性扣除和按100%加计扣除政策,B设备选择实行正常折旧,那么,B设备在税收上只能正常折旧,其折旧部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十三)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在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了设备,打算在税收上采取分年计提折旧的方式,分年计提的折旧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答:按照《公告》的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你公司对购置的设备分年计提折旧,未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也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十四)我公司是一家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将于10月底购买一套新型智能设备,价值5000万元。我公司会计核算预估计净残值25万元,请问税法上计算享受2022年四季度新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我公司可以不考虑净残值因素,按照5000万元进行一次性扣除并享受加计扣除吗?答: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公告》对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未强制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必须一致。为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红利,对于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在会计核算中预计净残值的,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可以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因素。就你公司而言,可以按照5000万元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十五)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将购置一套感光设备,如果在办理第四季度预缴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请问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还能享受吗?答: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还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该政策。 (十六)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2022年11月将购入设备2000万元,12月投入使用并开始计提折旧。其中,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1200万元,均按5年计提折旧;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800万元,均按10年计提折旧。税收最低折旧年限与会计折旧年限相同,预计净残值为0,2022年其余月份未购入固定资产。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如何填写申报表?答:您公司预缴申报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第一步,先填报一次性扣除情况。对于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对于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填写完毕后,将该表单中“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2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第二步,填报加计扣除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表单节选部分填报如下: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机关已经优化升级了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为纳税人提供了下拉菜单选项和部分数据项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辅助功能,填报更加便利,建议优先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更多推荐: 新版电子税务局中身份设置小tip请查收

    【摘要】目前,甘肃已初步打破了单纯行政调配的人才资源配置方式,逐步迈进了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轨道。但是,由于人才资源市场化机制不够成熟、配置渠道不畅、缺乏市场服务品牌、法律法规不健全、信息网络系统不完善等因素,甘肃的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不高。理顺市场体制、树立市场品牌、实行行业化管理、建立人才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人才法规体系等是促进甘肃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有力举措。 【关键词】人才资源 市场化配置 供求平衡 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内涵和根本目标在于:通过人才资源特有的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在市场流动中达到供求平衡,实现优化配置,以达到社会对人才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人才自身的全面发展。 甘肃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甘肃统包统配和单纯行政调配的人才资源配置方式基本被打破,以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主体、其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并存的多层次、多元化的人才市场服务体系,基本满足了甘肃区域经济增长对人才资源的需求,提高了甘肃人才的就业效率、发明专利数、科技论文数、GDP、流动人口人才率、行业分布均衡率、区域分布均衡率等指标,激发了各类用人单位对人才资本的重视和追逐,同时人才的薪酬满意度、工作价值认同、个人发展满意度、尊重和公平感、工作环境满意度、企业认同度等具体指标都比过去有所提高。但是,甘肃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程度不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化背景较浓,市场机制不成熟。目前甘肃的人才资源市场主要是由政府开办的,多项主要职能都是政府人事部门行政职能的延伸和补充。且无论运行模式、思想观念还是管理体制都深深打上了政府人事部门的烙印。再,价格机制、竞争和供求机制不规范,满足理性选择的条件不具备,人才资源的配置不能达到供求平衡、优化配置,不能实现人才本身与人才资源供应主体、人才配置决策主体的一体化。 (2)缺乏市场服务品牌,高端市场占有率低。甘肃人才资源服务产品主要以人才交流为主,缺乏有影响力的高端服务品牌,如人才猎头、人才培训评价、人才管理咨询、人事外包、人才援助、薪酬设计等。再,按照惯例人才资源等级的定位是:年薪10万~20万元的是中级人才,20万~100万元的是高级人才,100万元以上的是人才。就人才市场来讲永远都是高端、中端、低端市场并行,但甘肃人才资源市场服务对象主要是低端和中端人才。 (3)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虽然甘肃省的人才政策体系已基本形成,在主要方面已有政策支撑,但甘肃的人才政策需要向法律法规转变,以保障人才资本的供应者和需求者两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再,甘肃的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如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标准不统一,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障覆盖面不一致,行业、地区之间的改革进程有差异,单位与单位之间参保情况不平衡等等,这些都给人才资源的交流带来困难。 (4)配置渠道不畅,区域聚集态势明显。人才资源流动的地域间壁垒依然存在,并将人才资源市场分割成众多的区域性市场。到目前为止,人才资源市场统筹的最高水平只能达到省级程度,大量存在的是市级、区级甚至小范围的人才资源市场,他们在信息、资源、利益上不能实现共享,人才资源配置的效益只能局限于区域的中心市场,无法在全省市场实现,影响了甘肃整体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 (5)信息网络系统不完善,无法实现人才共享。发达高效的信息网络系统是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关键。通过信息网络系统人才资源供给者和需求者能够全面掌握人才资源的稀缺度,以最低成本实现交易。甘肃人才资源市场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建设落后,硬件设备欠缺,管理手段和方式不先进,服务水平不高、功能不完善,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人才资源配置多层次、多规格、多变化的要求。 促进甘肃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对策 建立适应市场化要求的人才配置体制,要着重发展包括劳动力市场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完善生产要素市场化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1)理顺市场体制,完善市场化配置机制 社会与经济发展的根本在人才资源,人才资源的配置在市场。人才资源市场要实现与政府行政部门脱钩,发展成为全权负责的法人事业单位,实现服务与管理相分离。政府要从宏观上对人才市场进行调控,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保证人才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1)明确两个主体。积极推动人才供求主体到位,是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要解决的最为紧迫的问题。要确立人才市场的两个主体的真正地位, 即给用人单位真正的择人权,给人才个体真正的择业权。特别要明确人才资源作为生命所应享有的人权、明确人才资源使用其人力资本时享有的经济权利、真正实现人才资源配置的市场化。 2)制定行业规范。从人才市场和人才资源发展的全局出发制定政策和法规,加快人才资源市场的立法步伐,维持市场秩序,保证市场运作过程中人才资源竞争的公正性、开放性。要制定《甘肃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通过立法规范人才资源市场主体、运行体制、中介机构、信息管理、人员流动、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宏观调控等,为各类人才提供平台,以促进和保障人才的合理流动、使用及其各项权利。 3)调整人才结构。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应用产业政策,分配手段、引导人才资源布局的平衡。要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相协调的人才资源信息系统,搞好人才资源的规划、预测、监控和调整,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对人才资源配置进行合理导向,对有碍于资源优化配置的各种制约因素进行配套改革和权力干预,使人才资源的配置能根据产业结构的调整、生产要素的转移等的变化进行动态平衡。 4)灵活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供求、竞争、风险等机制的作用, 使工资不仅反映劳动贡献或劳动力价值, 也反映供求关系, 极大地提高用人效益。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实行按岗位、任务、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落实技术、知识、信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具体形式,大胆实行分红、技术入股、协议工资制度、年薪制、股权或期权奖励,实施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建立多元化的奖励机制。 (2)树立市场品牌,提高综合实力 在未来几年中,甘肃要逐步实行品牌化、专业化、规模化、高端化,以人才和社会需求为核心标准,以满足人才及用人单位意愿为价值取向,以社会公众的评价和满意度为发展依据,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人才服务需求为最终目标,提升人才资源市场专业化服务水平,扩大人才资源市场规模。 1)树立服务品牌意识。创建优质服务品牌,让品牌成为人才资源服务市场制胜的利器。要利用既有人才服务产品的市场影响,积极进行新型服务项目的研发,培育开发新的市场,找到产品与市场的结合点,选取一种或几种业务专门化发展,例如,开展人才素质测评工作、逐步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并最终形成这些业务上的优势,逐步形成新的人才服务品牌。 2)提升专门化服务水平。随着甘肃产业结构的转型和现代服务业的兴起,处于低端劳动力市场和处于高端人才资源市场之间的分工越来越明确,劳动力市场内部和人才资源市场内部之间的分工也进一步显现。分化的劳动力和人才要求人力资源市场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以适应人力资源分化的需要。要通过发展市场核心支撑技术、人才网络和人才测评等关键技术,提升服务专业化程度。 3)扩大服务市场的规模。积极吸引投资,扩大人才资源市场规模,采取多种形式,搞活人才资源市场,扩大影响,逐步形成有吸引力、凝聚力、辐射力的人才资源服务基地,通过发展猎头及人才中介、多渠道招聘、人才(劳务)派遣、人才测评、培训、管理服务、信息调查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和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形成完整的人力资源服务价值链,把人才资源市场作为一个产业来经营,并逐步与全国区域性人才市场、外省市人才市场联网。 4)扩大高端服务市场的占有率。高端市场是人才资源市场的核心部分,在保持原有中、低端人才市场占有率的前提下,应该扩大高端市场的占有率。要引导中介机构促进高端人才的合理流动,要妥善处理由高端人才流动引起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限业竞争、快速劳动仲裁等,要出台更加开放的户籍政策、更加优惠的收入纳税政策以增加甘肃人才资源市场对高端人才的吸引力。 (3)建立行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实行行业化管理 通过建立全省人才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联系分散的各级各类人才中介组织,进行行业规范,鼓励和吸收各方面力量参加人才资源市场建设,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 1)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开展交流与业务合作。积极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加强政府与人才资源市场行业协会之间的联系,形成上下左右联动的局面,促进地区间人才资源的合理布局和配置。同时,学习和借鉴沿海发达地区人才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经验、管理技术和管理手段,并通过与其他行业组织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促进人才市场同其他要素市场相互贯通,不断提升甘肃人才交流服务的专业水平和全行业的整体竞争能力。 2)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水平。制定有效的行业规范,并通过相互监督,增强职业道德建设,促进公平竞争,反对人才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保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正当权益,维持人才市场秩序,树立人才服务行业信誉,维护人才市场行业的利益。另外,随着人才服务业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和开放程度的加深,只有不断提高人才市场从业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才有能力识别人才和评价人才。为此,必须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职业操守教育,提升专业知识培训。 3)加强对网上人才市场的监管。为了加强对网上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网上人才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需要健全监管制度。要建立审批和登记制度,对不同互联网站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对经营性的网站实行审批制度,对非经营性的网站实行注册制度;要确定网上人才市场运行的规则,在信息搜索,个人隐私的保护,广告的发布等方面都应该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要确定处罚措施,对违章经营的网站要进行严厉打击,直至取缔经营权,情节特别严重的诉诸于法律。 (4)建立人才信息共享机制,使人才共享成为现实 建立人才信息资源共享环境,机制是关键,法规是保障,共享是核心,标准是基础,技术是手段。 1)完善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政府对人才信息资源共享实行统一规划与管理,发挥引导协调作用。成立地方建设领导机构,下设常务办事机构,统一协调地区性的人才信息资源保障体系建设,并成立协调咨询机构,建立执行机构、咨询机构和运行监测机构;建立人才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的配套措施,通过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体系,以发挥专家、社会专业机构、用户、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作用;研究制定总体规划、政策措施、激励机制,以解决涉及部门、资源提供者和需求者之间的经济利益。 2)完善技术规范与数据标准。完善人才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的具体办法、共享管理建设规范、服务监督与评价办法、科学数据汇交办法等,实现全省人才信息资源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共享效率。借鉴国际相关标准和规范,在信息网络、文献数据加工等领域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度,完成人才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使用的一系列标准的研究和制定,逐步形成规范化的技术标准体系。 3)建立人才信息资源网络。甘肃各地区网络发展参差不齐,要以区域合作为契机,以建立人才资源大市场为目标,建立健全人才资源服务网络,加速甘肃地区网络运营的一体化进程。建立全省联网的、统一的、多层次的、分类型的人才资源数据库,形成人才信息资源共享的格局;建立人才信息采集和反馈机制,设立专门的信息部门,收集、储存、反馈各类人才信息并实施动态管理,分门别类建立多个人才信息库、专家信息库;扩大甘肃人才网站与国内大中城市、高等院校人才网站的链接,逐步建立面向全国与国际人才交流接轨、信息量大、辐射面广、高效率、现代化的信息网络;定期发布人才资源状况,介绍人才资源市场价格行情,科学分析预测市场的人才需求状况,使人才供求双方都能比较准确地了解有关情况。 (5)建设人才法规体系,确定基本框架和立法重点 人才法规体系建设关系到人才的切身利益、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关系到人才兴衰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远性。甘肃要真正实现人才资源市场市场化配置不仅要注重相关政策的完善,更应该重视人才法规体系建设,使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逐步走向法治化的轨道。 1)制定《甘肃省人才发展条例》。在确定基本框架之前,先应有一个基本条例,即《甘肃省人才发展条例》。《甘肃省人才发展条例》应统一规划甘肃省的人才队伍,提出甘肃人才发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针,规定各级政府的人才责任、政府各部门的具体工作目标、人才的权利与义务,提出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和保障人才发展的主要措施。 2)确定人才立法的框架。对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都应该有相应的立法,这样才可形成一个较为系统、又分门别类的法规体系。对人才培养、使用和流动的立法,使人才在培养、使用、流动中保证他们的成长,并得到充分而有效的利用。人才保障的立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针对各类别的人才制定能体现其特殊性的保障举措,才能真正有效的激活他们的潜能,并稳定地发展人才队伍。人才评价标准和需求导向的立法,客观的评价标准和科学的工作导向是人才有效使用、适时发挥效能的必备要件。 3)明确人才立法的重点。根据全国人才立法和我省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发展目标对人才的需求,今后若干年内人才立法的重点有:制定《甘肃省公务员法实施条例》、根据国家将要制定的《国家事业单位法》制定《甘肃省事业单位和人员管理条例》、根据国家将要出台的《社会保障法》制定《甘肃省实施国家社会保障法条例》、制定《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制定《甘肃省人才业绩、成果奖励条例》、制定《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条例》、制定《甘肃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制定《甘肃省企业经营者管理条例》、制定《甘肃省人才流动管理办法》、制定《甘肃省人才评价管理办法》、制定《甘肃省人才信息管理办法》、制定《甘肃省重点岗位重要人才引进办法》、制定《甘肃省人才资金支持办法》。 参考文献 [1] 荣志远.甘肃省人才市场化配置机制构建.开发研究,2007,(2). [2] 卢君,卢圣泉.人才资源有效配置制度研究.当代经济,2008,(11). [3] 王福波.论我国政府人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企业经济,2008,(2). 【】 责任编辑:老A 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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