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新准则下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10号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规范全省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办理流程,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公告如下:一、办理地点。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邮政委托代开窗口、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二、办理材料。纳税人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按照《代开增值税发票文件依据目录》(见附件)有关规定报送办理材料。纳税人可以免填单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填写。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三、税费缴纳。纳税人可选择使用POS机刷卡、银税三方划缴协议、云闪付、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方式缴纳税费。四、发票领取。纳税人可在申请代开发票的窗口领取发票,也可以通过自助办税终端自行打印发票。五、资料调整。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代开增值税发票文件依据目录》,并在门户网站公布。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附件: 代开增值税发票文件依据目录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0年12月31日关于《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的政策解读现对《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一、有关背景近年来,税务总局大力推进增值税扩围改革,营改增工作全面完成后,增值税发票使用需求量大幅增长,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入开展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不断推进,对纳税人办税负担更轻、时间更短、渠道更广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增值税发票代开管理,让纳税人广泛知晓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办理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特制定本《公告》。二、主要内容《公告》基于纳税人视角,依办理次序描述纳税人办理发票代开业务涉及的办理地点、办理材料、税费缴纳和发票领取流程,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应用。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变化:(一)简化了代开发票的报送资料,对通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进一步减少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报送。(二)增加了免填单和在线填写服务,纳税人只需核对确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三)拓展了税费缴纳渠道,纳税人可选择使用POS机刷卡、银税三方划缴协议、云闪付、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方式缴纳税费。三、施行日期《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省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内容提要:人社部、财政部、科技部印发通知明确,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现金奖励不受所在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党中央各部门人事、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为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要求,现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以下简称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二、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在充分听取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公示办法,明确现金奖励享受政策人员范围、具体分配办法和相关流程,相关规定应在本单位公开。三、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其中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的人员绩效支出,应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四、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统计工资总额、年平均工资、年平均绩效工资等数据以及向有关部门报送年度绩效工资执行情况时,应包含现金奖励情况,并单独注明。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指导力度,优化政策环境,根据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将现金奖励政策落到实处。六、本通知所指职务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2021年2月8日更多财税新政请关注会计实务财经法规库,税务政策解读、税务知识学习及实操提升,请关注财税实务选课中心,更多推荐: 准予税前扣除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您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