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会务费计入什么会计科目?附会计分录
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出口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实行下列消费税政策:适用范围1.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2.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3.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消费税退税的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消费税退税的计算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更多推荐: 已按3%征收率开具专票,还能否减按1%征收率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为进一步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公告如下:一、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二、第一条所称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的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有更新,从其规定。三、第一条所称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生产销售符合本公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品的企业,具体适用条件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四、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五、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清单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不采取清单管理的,税务机关可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的核查机制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特此公告。附件: 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9月12日更多推荐: 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