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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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六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18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六批)予以发布。特此公告。附件: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六批)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年9月23日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六批)的公告》的解读现就《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六批)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一、公告出台背景此前,税务部门落实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主要参照交通部门以往的管理模式,即相关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信息采集系统提交申请,将车型列入《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工信部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负责审核并编列发布《免税图册》,纳税人依据《免税图册》申请免税。为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提升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管理的精准性、便捷性和及时性,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进一步优化专用车辆购置税免税管理机制,由税务部门审核转变为委托专业机构审核,由依据《免税图册》比对享受转变为依据《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动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如下:一是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要求通过工信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材料;二是税务总局、工信部委托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三是装备中心按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依规开展技术审查;四是装备中心将通过审查的车型提交后,由税务总局、工信部联合发布《目录》。二、本批《目录》基本情况本批《目录》为2022年第二次发布,累计为第六批,共涉及197家企业的477个车型。三、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未通过技术审查如何处理?未通过技术审查是指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由于不符合《技术要求》、材料提交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等原因,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的情形。举例说明:例1. 甲公司申请将XXX型通讯车列入《目录》,该车辆额定装载质量(生产厂家为车辆设定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小于1000kg,但企业提供的专用装置在车厢地板上的投影面积小于车厢地板面积的50%,不属于专用车辆。例2. 乙公司申请将XXX压缩式垃圾车列入《目录》,该车辆装备有液压机和填塞器,为垃圾自行压实装入、转运和卸料的专用自卸运输车,以载运垃圾为主要目的,不属于专用车辆。例3. 丙公司申请将XXX型宣传消防车列入《目录》,该车辆为装备有影像、音响和发电设备,用于消防知识宣传的厢式专用作业汽车;但其专用装置多为可移动的装置及设备,未被固定在车体上,不属于专用车辆。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信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信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信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二)《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依据现行规定,《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2年8月28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第六批《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随后税务总局、工信部发布的第六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六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等依法享受免税政策。(三)纳税人缴纳车购税后专用车辆纳入《目录》如何处理?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专用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专用车辆列入了《目录》,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2年8月28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第六批《目录》的车辆,B纳税人购车后缴纳了车购税,随后税务总局、工信部发布的第六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六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更多推荐: 一图读懂科技创新税前扣除政策
对餐饮业来说,农产品进项抵扣可是门大学问。而且,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农产品适用11%的税率,因此,购进农产品应按照文件的最新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您可能会遇到哪些类型的农产品,收到哪些发票,又应该如何进行进项抵扣呢?一、从超市等从事蔬菜、鲜活肉蛋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处购进蔬菜、鲜活肉蛋,取得免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吗?该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因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购买方无需在申报表中体现,不得做为进项税额抵扣。二、从超市购入非免税的大米、水果等农产品,应如何抵扣进项税额?应该区分销售方属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情况。一般纳税人首先我们要进行情况判断:①如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非自产除蔬菜、鲜活肉蛋以外的农产品,适用税率为11%。②购买方如购入上述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以外或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但混用核算不清的,可凭从销售方取得的11%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专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③购买方如购入上述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且分别核算的,维持扣除力度不变,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上述情况有不同的申报处理:①取得11%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以外或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但混用核算不清的,申报时应将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②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且分别核算的,申报时应将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将发票上注明的金额*2%填写于附列资料(二)第8栏。小规模纳税人如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非自产除蔬菜、鲜活肉蛋以外的农产品,适用征收率为3%,购买方应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自2017年7月1日起不再作为抵扣凭证。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申报处理:①取得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以外的,申报时应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中。②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且分别核算的,申报时应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将发票上注明的金额*2%填写于附列资料(二)第8栏。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但混用核算不清的,不适用加计扣除,申报时应将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三、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合作,从其处购入自产的农产品,取得何种发票可以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企业从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者处购入的免征增值税的自产农产品,以取得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首先进行情况判断:①如购入上述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以外或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但混用核算不清的,以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②如购入上述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且分别核算的,维持扣除力度不变,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申报时也应区分不同的情况:①如购入上述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以外的或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但混用核算不清的,申报时应按照发票上注明的买价*11%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中。②如购入上述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且分别核算的,申报时应按照发票上注明的买价*11%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中,按照发票上注明的买价*2%填写于附列资料(二)第8栏。四、从农民个人处购买自产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又应当取得何种发票来作为抵扣凭证?根据《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的规定,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收购发票。从农民个人处购买自产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的,以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情况判断:①如购入上述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以外或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但混用核算不清的,以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②如购入上述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且分别核算的,维持扣除力度不变,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申报处理:①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如购入上述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以外的或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但混用核算不清的,申报时应按照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11%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中。②如购入上述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且分别核算的,申报时应按照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11%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中,按照发票上注明的买价*2%填写于附列资料(二)第8栏。五、从境外进口农产品,应该如何抵扣呢?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从境外进口农产品的,应以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抵扣凭证。情况判断:①如购入上述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以外或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但混用核算不清的,按照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②如购入上述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且分别核算的,维持扣除力度不变,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申报处理:①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以外或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但混用核算不清的,申报时按照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5栏。②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且分别核算的,申报时按照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5栏,将发票上注明的完税价格*2%填写于附列资料(二)第8栏。温馨提示不管您取得的是何种农产品抵扣凭证,如果属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27条规定的情况的,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哦!附件一第27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相关推荐:【】责任编辑:小海鸥 从农民合作社购入农产品是否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