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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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19年第1号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黑龙江省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 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19年2月20日关于《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进一步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发布了《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省内各级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于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为进一步提高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作用,让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更好地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明确代开发票的注意事项 代开发票单位(包括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统一注明 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发票中的购买方作为应税所得的支付方,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如房屋租赁、房屋出售等)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三)关于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2.为贯彻落实税务总局 减税降费 工作要求,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全面释放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对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统一办理代开票环节税费事宜,《公告》明确规定,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将原有的 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征收率 下调至 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3%征收率 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明确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处理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9年2月18日 【】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证明事项的公告
为方便纳税人在季度预缴时享受税收优惠,适应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新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对A、B类预缴申报主表进行了大幅修改,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焦点一:税基类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及申报【分析】税法规定对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予以企业所得税减免,均属于税基类减免中的所得减免。新预缴规定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A类预缴申报表)第6行 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 ,通过《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第19行~第29行进行填报。1. 附表1 第20行(等于第21行+22行) 农、林、牧、渔业 项目,免税和减半征收项目要分行填报:第21行填报免税所得,第22行填报减半征收所得。2.其他享受所得减免优惠的项目,分项目在第23行~第29行的金额栏中,视免征或减征税款的年度,分别填报免征或减征的所得额。当上述税基类减免项目的所得为负数时,在 A类预缴申报表 第6行及附表1的第19行~第29行的金额栏内均填0元。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规定,减免税项目的所得为负数时,填写负数。即年度申报表主表第20行 所得减免 填报属于税法规定所得减免金额,本行通过《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本行<0时,填写负数。【提示】附表1的第22行 (农、林、牧、渔业)减半征收项目 ,以及在减半期间的第23行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和第24行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及第26行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其所得减半金额等于 项目所得额 50% ;第25行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 ,其所得减半金额等于 转让技术所有权或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50% ;第27行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其所得减半金额等于 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所得额 。焦点二:证券投资基金及投资者相关免税收入填报【分析】新预缴规定将 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 和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的分配收入 这两项收入合并在一栏,即在《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的第8行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取得的免税收入 这一栏中,填报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收入以及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则要求,分别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7行填报 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 ,第8行填报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的分配收入 。【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与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均属于免税收入。焦点三: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有利于预缴享受优惠【分析】A、B类新预缴申报表主表分别增添了 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和 小型微利企业判定信息 栏次,便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A类预缴申报主表最下方的 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栏次为必填项目。在选项中勾选 是 的纳税人,即选择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身份后,除享受《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中 所得减免 或者《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所列其他减免税政策之外,不得放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由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使用�:硕ㄓλ八寐收魇盏哪伤叭�,在月(季)度申报缴税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均使用此表;核定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纳税时使用此表。在该申报表下方, 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栏次为预缴申报时的必填项目, 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指标 栏次为年度汇算清缴时的必填项目。【提示】 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新规定的惠民政策。上年度 资产总额 和 从业人数 符合规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纳税人,预计本年度会计利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时,在A、B类新预缴申报表主表的 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栏次选择 是 ,本年度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 否 。焦点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预缴扣除及优惠统计【分析】A类预缴申报表增设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用以替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预缴情况统计表》,适用于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报。1.对于会计未加速折旧,税法加速折旧的,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的第8列 本期会计折旧额 、第10列 本期税收加速折旧额 、第11列 本期纳税调整额 和第13列 累计会计折旧额 、第15列 累计税收加速折旧额 、第16列 纳税调整额 。税收上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差额,在预缴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减,纳税调整额=税收加速折旧额-会计折旧额。2.对于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的,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的第9列 本期正常折旧额 、第10列 本期税收加速折旧额 、第12列 本期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 和第14列 累计正常折旧额 、第15列 累计税收加速折旧额 、第17列 累计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 。以税法实际加速折旧额减去假定未加速折旧的 正常折旧 额,据此统计加速折旧情况,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税收加速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税务机关以 纳税调整额 + 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 之和,进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情况统计工作。【提示】本表预缴时不作纳税调增,纳税调整统一在汇算清缴处理。对于税法上加速折旧,但部分资产会计上加速折旧,另一部分资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应区分会计上不同资产折旧情况,按上述规则分别填报各列次。此时,可能会出现不完全满足上述各列次逻辑关系的情形,但 税收加速折旧额 - 会计折旧额 - 正常折旧额 = 纳税调整额 + 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 。【】 责任编辑:泥巴姐 个体户办税务登记证需要哪些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