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购买土地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摘要】营销方式的创新是汽车企业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占领市场的利器。本文分析了我国汽车营销现状,给出了关系导向营销模式的理论基础,并结合汽车产品特征和市场特点,提出了汽车企业可供选择的几种关系导向营销策略。 【关键词】汽车营销 关系导向 营销模式 一、关系导向营销模式的内涵 关系导向营销模式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建立和保持与消费者、供应商、分销商、竞争者、政府机构及其他公众的和谐关系来开展营销活动,其理论依据在于买卖过程也是一种合作,双方的密切合作可以降低彼此的交易成本,获取双赢。美国的商业研究报告指出,多次光顾的顾客比初次登门者可为企业多带来20%到80%的利润;固定顾客增加5%,企业利润将增加25%。因此,维护和巩固已有的客户关系比争取顾客、创造交易更重要,企业需要与顾客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长期的互相信任、互利互惠的商业关系。关系导向的营销模式以顾客终身价值为立足点,通过提供高度满意的产品或服务来提高顾客满意度和忠诚度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二、关系导向营销策略 1.服务营销 当降价成为汽车促销的惯用手段,整车销售已变得无利可图,汽车的商业资本利润逐渐从销售转移到服务上来。据 2007年汽车后市场发展论坛 消息,目前国外成熟汽车市场中整车的销售利润约占整个汽车业利润的20%、零部件供应的利润约占20%,而50%至60%的利润是在服务领域中产生的。由于中国汽车售后服务市场还处初级阶段,估计国内售后服务商利润率比美国等成熟市场高13个百分点左右,高达40%。到2010年,中国汽车售后服务市场将突破3000亿元。 为了寻找新的利润来源并避免持续的价格战,服务自然成为了众汽车厂商关注的焦点。对于汽车企业而言,服务是赢得市场的法宝。实际上,汽车专业服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服务质量的好坏影响着客户的满意程度,而客户的满意程度决定了其是否进行二次购买,同时也影响着与他有联系的周边购买者。因此,良好的服务已经成为消费者购买产品的重要因素,也是企业赢得信誉和口碑的重要手段。正因为服务在汽车市场中越来越重要,国内车市逐渐从 卖车 向 卖服务 转型,不少厂商的职能已经从以制造为中心转变为以服务为中心。如南京菲亚特迅速整合了其营销服务渠道,加强了对下属授权4S店的管理,并正式推出了 简捷生活 这一服务理念,通过 小修快修绿色通道 、 大修理赔快速通道 、 全国汽车救援联盟 等众多服务举措给消费者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在 后市场时代 ,用户的忠诚度就是靠服务来体现,掌握了客户等于把握了市场。 2.公益营销 公益营销是制定和实施营销活动的过程,这个过程的特点是当顾客参与引起所有利益相关者(如投资者、供应商、雇员、消费者)的良好反应从而满足组织和个人目标的产品交换的同时,企业向特定的慈善事业提供一定数量的捐赠。 公益营销并非是一个全新的营销概念,它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在企业社会责任体系比较成熟的国家运用的比较普遍,但是对于许多中国企业来说,公益营销几乎是一种全新的营销策略。受 做好事不留名 这种传统文化的影响,很多热心公益、贡献社会的企业并没有将公益行为与企业营销相结合,使企业的公益行为成为 无名英雄 。因此可以说,中国的公益营销尚处于初级阶段,亟需各行各业进行探索和实践。 汽车企业进行公益营销时,应以消费者利益为先导、以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为前提,并与产品及企业形象相结合。从本质上看,公益营销是通过与消费者的沟通,并从他们的反馈中获取利益的营销模式。当企业选择的营销活动得到他们的关心和的时候,对公益营销活动的支持就会发挥潜力。因此,消费者利益是公益营销的先导。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则是企业进行公益营销的动力,反过来,公益营销又能凸显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的形象,两者相辅相成。另外,汽车企业进行公益营销时,必须选择与本企业文化、价值观、品牌形象等相符的公益活动,在广泛的社会关注的公益主题中,企业还应当考虑到哪一个社会关注与企业以及品牌的核心价值有最密切的联系。 3.整合营销 由于生产技术的进步,汽车的性能逐渐趋于同质化,技术创新创造的企业核心竞争力正日益淡化,汽车企业必须寻找技术以外的核心竞争力来源;另一方面,我国的汽车市场已进入买方市场。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消费者收入快速增加,受教育的程度逐步提高,掌握的信息也越来越丰富全面,消费者的选择余地越来越大,因此变得十分挑剔。企业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成功,必须要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在这样的背景下,汽车企业就需要实施整合营销策略。 汽车企业实施整合营销策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进行品牌建设,创造品牌价值。汽车自从出现以来,质量、设计等物理属性一直被视为优劣的标志。随着汽车性能的同质化,这些传统标志创造的差异化逐渐消失,消费者更倾向于情感需求的追求,而这必须通过品牌内涵来实现。尽管国内很多汽车厂商已经进行品牌建设,但在品牌塑造过程中还存在诸如定位�:�、缺乏个性、传播途径不恰当等很多问题。因此,汽车企业必须明确自身定位,赋予产品精神内涵,创造独特的品牌价值,这样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发挥品牌效应。 (2)整合内外部资源,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由于企业内部资源有限,如何有效利用内部资源、借助外部资源来实现资源效用的最大化是每个汽车企业必须思考的。内部资源整合应通过组织协调各部门关系,明确和把握重要资源和优势资源,发挥出协同效应。外部资源整合则是借助外力,博采众长,实现自身的营销目的。汽车企业外部可以整合的资源包含合作伙伴、媒体、政府等,只要将各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有机的结合起来,就能创造出1+1 2的效果。 从以上营销模式来看,它实际上是围绕企业 利益相关者这条主线,基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并结合汽车特征来研究的。随着科技的进步、市场的变化,企业需要不断地对营销组织、营销理念、营销模式等进行创新以适应动态环境。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国汽车企业不应机械地追求某些营销模式,更重要的是透过这些营销模式看到优质的产品、领先的技术、过硬的研发设计能力、优秀的营销团队、良好的管理机制等,这些才是企业走向成功的必备条件。 参考文献: [1]王迎春.试议我国汽车营销的现状及趋势[J].市场营销导刊,2007,(6). [2]霍俊.2008汽车典型营销案例点评[J].当代汽车报,2009,(805). 【】 责任编辑:老A 分销与直销之共赢——海尔集团营销策略探究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到转让开发产品过程中会涉及土地使用税,那么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确定的呢?纳税义务截止时间又是如何确定的呢?我们来看一下。一、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由于政府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土地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那么土地使用税又如何缴纳呢?国家层面没有相关的政策规定,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一般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按补充合同或政府有关部门证明的时间,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辽宁、安徽、海南等地税务机关的规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1]225号)第二条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有关规定,对由于政府动迁不及时等原因,政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土地交付给受让者的,土地受让人应与出让者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交付土地的时间;也可由国土部门出具有效证明,证明该宗土地确因政府的原因改变交付土地的时间。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按补充合同或政府有关部门证明的时间,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对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政府拆迁等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前,以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者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补充证明上注明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规定,政府拆迁等交付土地时间证明已取消,改为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办理方式)《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5]115号)第一条规定,对政府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土地交付给受让人,但受让人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规定,受让人应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二条规定,对政府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土地交付给受让人,且受让人也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若土地出、受让双方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土地交付时间,受让人按重新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二种观点: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江西税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但实际有部分或全部无法使用的,以及使用功能受限的土地,纳税人均应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其用地方面的纠纷或困难不得影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二、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财税〔2008〕152号文件中的“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呢?我们来看一下部分税务机关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缴纳土地使用税截止时间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企业已经销售的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的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可售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调减应税土地面积。调减应税土地面积=已交付使用的可售建筑面积÷房地产可售建筑总面积×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房屋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商品房合同的规定,将房屋销售给购房人且购房人已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的土地已发生实际转移的行为。对购房人无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购房人的日期(签订《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或《商品房验收确认书》等)确认为房屋已交付使用日期。《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购销新建商品房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4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应税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末;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使用的当月末。《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128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为商品房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即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当月末。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想要快速上手高薪房地产会计工作?请关注网校行业专题——,带你系统学习房地产账务处理实操知识,配备实训软件操作,涵盖房地产企业财税基础、账务、报税、筹划全流程,更多推荐: 【汇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这11张申报表有新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