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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什么费用能计入职工福利费?

          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5]41号)之后,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政策的讨论此起彼伏,各路专家分别从税收、法学、财政等各方面发表了看法,有许多参考价值很高的观点值得我们思考、借鉴。请正保会计网校各位学员对此加以关注。 下面,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解释及正保会计网校各位老师的观点、指导,我们一起来了解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中相关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政策的10个问题。 第一问:什么是非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 单从字面上就比较容易理解其含义。 第二问:什么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这里的 投资 类型与我们平时所见到的投资类型是基本相同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就是以这些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重组改制以及其他类似的投资(包括股权换股权)。 第三问:为什么实施这个分期缴税政策? 近年来,在企业新设立、兼并重组、增资扩股、定向增发等经济活动中,个人直接以股权、科技成果、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日益增多,这些行为大都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由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没有或仅有少量现金流,且大多交易金额较大,纳税人可能缺乏足够资金纳税,导致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税务机关执法也面临两难境地。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缓解纳税人缺乏足够资金纳税的困难,国务院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将上海自贸区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实施。 第四问:这个分期缴税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为什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实质为个人 转让非货币性资产 和 对外投资 两笔经济业务同时发生。个人通过转移非货币性资产权属,投资换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股票),实现了对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性处置。根据《公司法》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对资产评估作价,对资产评估价值高出个人初始取得该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即资产原值)的部分,个人虽然没有现金流入,但取得了另一家企业的股权,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关于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的规定,应按 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没有超过原值,个人则没有所得,也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问:怎样计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作价,并据此入账,经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即为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转让时按规定支付的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20% 第七问:如何分期缴纳这项税款? 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综合考虑各因素,自行合理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按计划分期缴纳税款。 第八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还能分期缴纳税款吗?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足以缴税的,税款应一次结清;现金不足以全部缴清税款的,不足部分可以分期缴纳。 第九问:分期缴税期间,个人转让该部分股权的,尚未缴纳的税款需要一次性缴纳吗?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以非货币资产性投资取得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对部分转让股权且取得的现金不足以一次结清税款的,剩余部分可以继续分期缴纳。 第十问:分期缴纳办法执行时间问题有什么特别规定? 分期缴纳办法从2015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是,对于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该应税行为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期限内分期缴纳应纳税款。全文转载或部分转载本文请注明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相关链接:【】 责任编辑:大白兔 专业解读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安徽省宿州市鸿祥服装公司是安徽省宿州市北方煤电集团公司和上海天海服装集团公司各投资500万元,于2006年元月注册成立的一家独立核算的服装生产企业。 2008年初,鸿祥公司与国外一家企业签订了一笔较大的服装生产供应合同,急需2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购买原材料。于是,鸿祥公司向天海公司申请借款2000万元。但由于天海公司只能提供10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一年),故由天海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上海华运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息均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6.93%)的1.5倍按季度支付。2008年1月~9月,鸿祥公司按合同分别向天海公司和华运公司支付了1季度~3季度的利息779625元。由于鸿祥公司与天海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因此该企业财务人员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从天海公司借入的资金(1000万元)超过鸿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50%的部分(500万元)所支付的利息389812.50元进行了纳税调整,即核增应纳税所得额389812.50元;而对于支付给华运公司的利息则因为没有关联关系,就没有进行纳税调整。对此,鸿祥公司的财务人员还是放心不下,故向宿州市国税局进行咨询,看其账务处理是否妥当。 宿州市国税局的税务人员在详细了解情况后,向该企业财务人员介绍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首先,根据《》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属于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金融企业以外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2∶1的部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鸿祥公司来说,其从上海华运公司借的1000万元借款,也应算作从天海公司间接获得的债权性投资。所以,鸿祥公司从天海公司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从上海华运公司借得的款项)在不超过天海公司对鸿祥公司的权益性投资(500万元)的2倍内的部分,并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准予税前扣除,其余均不得税前扣除。故鸿祥公司从天海公司和上海华运公司共借得的2000万元借款,在2008年1月~9月实际支付并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是5000000(权益性投资额) 2 6.93% 12 9=519750(元),应核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79625+779625-519750=1039500(元)。 责任编辑:newsoul 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填报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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