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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丧葬费要计入职工福利费用吗?会计分录怎么做?

      按照进度,今年第二批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总结报告已于本周一(7月20日)报抵国家税务总局,其中包括一直备受关注的8家房地产企业。 现在,无论是国家税务总局还是涉入此次税收稽查的房企都在重复同样的话 等待通知 ,只不过,后者的心情或许没有前者那么从容。 业内人士认为,被涉房企现在或如同等待另一只靴子落地,而此次稽查行动表明了有关部门加强税收征管的决心,也给持续升温的房地产市场敲响了警钟。 另一只靴子何时落地? 本月中旬,有消息爆出万科、金地、保利等8家大型房企正在接受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稽查。 虽然相关公司和税务机关尚未做过正式信息披露,不过,据某省地税局人士向《中国会计报》记者透露,6月4日颁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稽便函〔2009〕49号)的文件中,确实涉及几家大型房企,只是 按照工作惯例,列入税收自查的企业名单不属于披露范围 。 7月20日,36家大型企业集团已将税务自查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此后的相关处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表示,税务总局稽查局将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对自查不彻底、效果不明显的企业集团开展抽查和重点检查工作。对抽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税务机关将依法从严处理。 更早展开的第一批24家大型企业集团税务自查已于6月底全部结束。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银行业和保险业进行重点检查。 依次推断,国家税务总局也即将在第二批大型企业集团中确定重点检查对象,但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公布后续工作安排的时间表。 业内人士认为,今年将是税务稽查的一个高峰期,面对一场数年来涉及范围最广、力度空前的税务稽查风暴,很少有企业可以全身而退,房地产企业亦是如此。 虽然此前有消息称,华远、SOHO、北辰、绿城等均表示这只是再正常不过的稽查行为,没必要大惊小怪。 但一位地产分析师则认为,或许 他们现在等待另一只靴子落地的心情 不足为外人道。 旁观者清 事实上,投资者们的担忧情绪早已直接地表现出来了。7月16日,也就是爆出万科等8家大型房企正接受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稽查消息的当天,香港股市中资地产股多数午后回吐,北辰实业现跌1.01%,SOHO中国跌1.29%。 这不仅由于房地产行业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也因为房地产市场今年上半年经历了 从冬到夏 的 惊人 转变。 仁达方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吉鹏说。 2009年金融危机带来的阴云尚未消散,又逢房地产业税收政策不断调整,部分企业一方面由于对税收政策把握不透彻,以致税务问题频出。 以土地增值税为例,上述地税局人士解释说,房地产企业的经营周期较长,一般项目都要经过几年才能完成,而土地增值税只有项目完成后才能知道预缴和应缴之间的差异,这就给部分企业制造了 应缴而未缴 的可能。 相关数据显示,从2003年至2005年上半年,北京地税局调查的房地产企业逃税率就高达66%,查处的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企业就多达24家。 不仅如此,现在的稽查行动也为持续升温的房地产市场敲响了警钟。 王吉鹏认为,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对平抑房价,减少资产泡沫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应进一步加大税收稽查力度。 同时,还可以此为契机,调整地产行业的现行税收结构,以更好地发挥税收作为价格杠杆的作用。 空前重视税务风险 就像此前投资者怀疑房地产企业 利空 一样,在没有 定论 之前,忧虑或许仍会持续。 中国社科院一位研究人员向《中国会计报》表示,除非房地产业 在此次稽查中出现大案要案,否则应该不会伤及元气。 王吉鹏也持有类似观点: 优秀的企业不会因一次稽查而倒掉,即使要补缴税款,也应该没有太大的麻烦,也不会对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造成压力。 有分析师对地产行业的前景预判相当乐观,认为2009年房地产业企业的业绩很有保障。 不过,更多的业内人士已不再纠结于此次被涉房企是否 平安无事 。 虽然重点行业每年都要查,但这次由国家税务总局亲自主持,大型企业集团直接将自查报告交到总局,这无疑表明了加强征管的决心和趋势。 上述地税局人士说。 迹象从年初便开始显现 2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董树奎公开表示,今年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大税务稽查力度。 税务稽查既然无法回避,房地产行业也开始空前重视对税务稽查风险的防范策略。 根据稽便函〔2009〕49号文,此次被列入稽查名单的企业在自查期间,企业集团总部要向相关税务督导组报送组织架构、股权结构、会计核算方法等基本情况和2005至2008四个年度的资产总额、收入总额、税前利润、纳税情况等财务数据。 据了解,近期,针对房地产及相关行业的财务总监、税务总监、会计主管、涉税会计及的培训市场又一次热了起来。 责任编辑:Sylar 试论科学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的构建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办函[2010]613号),该函虽然针对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诉求回复,但对于跨地区施工的建筑企业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一样具有借鉴意义,为便于大家了解,结合之前相关政策分析如下。 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项目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项目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税发[1996]127号)以及《》(国税函[2001]50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一)取得建筑安装业务所得,情况不同,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不同 1、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法规、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例如,A建筑企业将抹灰工程承包给非本单位的包工头,即属于此种类型。如果承包给本单位职工,则属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为简化管理,在为上述单位或个人代开具建筑业发票时,一般按照核定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建筑安装业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1、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工程开工之日前3日内,持营业执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城建部门批准开工的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开户银行帐号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工程规模,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在法规的期限内结清税款后,退还纳税保证金;逾期未结清税款的,以纳税保证金抵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3、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法规,购领、填开和保管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或许可使用的其他发票。 4、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法规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6、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按年结算。一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的,应按各年所得预缴、预扣和结算个人所得税。难以划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预缴、预扣税款,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摊所得并结算税款。 7、建筑安装业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双方可以协商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都有权对建筑安装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税收检查,并有权依法处理其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但一方已经处理的,另一方不得重复处理。 (三)国税函[2001]505号对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再次明确 1、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2、建筑安装企业在本地和外地都有工程作业,两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和工程作业的实际情况,各自确定征收方式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企业决定,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如未扣缴,则认定为企业为个人代付税款,应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代付的税款。 尽管对于从事异地建筑安装业务的个体单位或个人在代开具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相对简单。但是还要注意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A建筑施工企业既在A市施工,也在B市施工,所属员工个人所得税应该在A还是B市缴纳?按照国税发[1996]127号似乎两地均有管辖权,按照国税函[2001]505号规定,税不能重征。但企业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被动接受纳税管理。难免存在两地在纳税管理中争抢税源的现象。 2、对于个体户或个人建筑企业施工,以建筑企业名义开具发票,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对于内部承包个体户或者个人实施有效管理。 3、营业税政策变化后,建筑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个人,不能按照差额纳税。这样分包工程将会变相改为内部承包,内部施工不需要开具发票,建筑企业松散型管理,收取管理费,但一般都没有考虑内部承包应该收取的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lcl 为节税变更,企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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