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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澄秦财务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被投资企业增发新股如何做账务处理?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在部分罐头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厦财税〔2018〕3号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决定在我市部分罐头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部分罐头(以下简称 上述产品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工企业(含委托加工业务)(以下简称 试点加工企业 ),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抵扣。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 试点加工企业以购进《厦门市部分罐头加工产品分类扣除标准》(附件)所列农产品为原料(以下简称 附件所列农产品 )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实行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统一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第四条第一款中 投入产出法 的有关规定核定当期允许抵扣附件所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加工企业以购进附件所列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多种上述产品的,应按售价分配法等合理的方法确定进项税额分摊比例。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四、其他事项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税务局2018年5月14日【】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广东税局发文调整2018年度省直社保费缴费基数

          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天津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自然人临时代开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 (一)对在本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按照《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对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四)自然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事项 对跨省建筑安装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或施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4号,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1年3月1日关于《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一是在《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0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自然人临时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规范了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以征收率预征与汇算清缴退补税相结合的征管方式,完善税收链条式管理的同时,合理减轻纳税人税负,确保纳税人足额享受减税红利,营造良好、规范的营商环境;二是明确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制衔接;三是规范跨省建筑安装业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一)自然人临时代开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代开发票 明确了在天津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依照《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的不适用本公告。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已预征的个人所得税。 2.自然人取得其他所得代开发票 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2号)的规定,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或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属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依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4号,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同时废止。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D鲜∶魅泛D献悦掣酃睦嗖灯笠凳抵市栽擞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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